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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24-05-16 阅读:40 次

(2014年11月25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15日十一届

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全省律师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负责组织律师在专业领域开展研讨、培训、指导、交流等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省律协业务研究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业指委)具体负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省律协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是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律师专业的角度形成研究成果,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立法、司法的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专业领域内的理论与实务研讨,提高律师专业水平;

(三)拟定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规则和律师业务指引;

(四)组织、参与有重大争议、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五)在省律协的指导下参与境内外律师业务的交流和合作;

(六)收集、整理、印发专业领域内的信息资料,撰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承担全省律师在专业领域范围内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担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全省律师业的发展和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包括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  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总结上一年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  省律协监事会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八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应当就设立、调整或者撤销专业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

(一)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议;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提议;

(三)5名以上省律协常务理事联名提议;

(四)10名以上省律协理事联名提议;

(五)20名以上本省执业律师联名提议。

第九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少于30人,不超过60人。委员人数确需超过60人的,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由本省执业律师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副主任人数确需超过5人的,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可增设副秘书长1-2名,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聘任,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会长会议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二条  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操守,近4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关心行业工作,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系本省执业律师,且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或已在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并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学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曾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相关专业文章或在省级以上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五)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相关专业领域内重大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并经各市律协推荐,由省律协业指委主任、副主任及省律协秘书处根据申报人数、申报人员的条件、过往表现等因素确定。

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执业律师本人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经省律协业指委审核后,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增补委员后,该专业委员会的总人数不得超过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确定的专业委员会人数的上限。

各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经自愿申报可以优先成为省律协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提出退出专业委员会的,应向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同意后,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委员未通过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按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处理。

委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或一年内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次数未过半数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应当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利用委员等身份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第十六条  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分或行业处罚的,应撤销其委员资格。

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不在本省执业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省律协对各专业委员会产生、增补、退出、撤销委员的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八条  省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操守,近8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执业年限在8年以上,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务水平;

(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并经各市律协推荐。由省律协专门工作小组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会议审核提名后,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主任、副主任的更新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申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相关专业领域承办过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

(三)相关证书、聘书等;

(四)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五)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含对相关材料真实性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无执业律师申报主任、副主任时,由省律协业指委商同省律协秘书处,从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推荐候选人名单,并经会长会议审核提名,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辞任,应向省律协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省律协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免职或省律协秘书处直接提议免职的,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任、副主任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情形时,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可决定撤换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主任职岗出现空缺时,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根据本规则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届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做好专业领域律师业务的指导工作,召集并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专业活动;

(三)代表专业委员会参加省律协活动及各种与专业领域相关的社会活动;

(四)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向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年度述职;

(六)作为省律协业指委的成员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副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二)根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主任的委托,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相关活动、会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

(二)提名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对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提出建议,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可向省律协秘书处提议免职;

(三)收集专业领域内的信息,接受会员对专业法律业务的咨询;推广专业领域的服务标准与技能,传授执业经验;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起草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并将建议稿报省律协秘书处审核;

(五)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交一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调研文章;

(六)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活动经费与公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省律协拨款;

(二)其他来源。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应规范、合理使用活动经费。

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方案,报省律协业指委及省律协秘书处审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拟开展活动,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省律协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与《省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申请表》。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省律协秘书处制作、管理。专业委员会活动需使用公章的,由主任提出申请,省律协秘书处审核后予以盖章。

第七章  活动方式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业务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3天内向省律协秘书处报信息,两周内报纪要、综述及其他相关研讨成果。

专业委员会应主动到律师专业服务相对较弱的市(县、区)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身份参加行业内外交流活动的,应将相关信息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时,至少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并报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做好记录,形成书面纪要,及时转发全体委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