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座谈会主要围绕“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展开,与会代表分别就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结果、审判过程、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规范法院抗诉案件处理程序、检法信息沟通等八个方面发表了各自意见。
吴清旺律师提出,检察院对法院审判监督的具体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一个合理的度,既要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又要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就审判结果的监督范围而言,判决、裁定、调解都应当纳入监督范围,但又要分别对待,对裁定不能一概而论,一些不能上诉的纯程序性的裁定则不能提起专门的抗诉程序,调解则不能一律排斥,对违反“自愿、合法”的调解,尤其是是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调解等应纳入抗诉范围。针对目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几乎全盘否定的现状,吴清旺律师呼吁检察院在案件监督中应特别重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价值把握,由于相对直接的证据——证人证言被一句“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而简单否定,许多民事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审判违背“实事求是”而不断地申诉和信访。
徐宗新律师认为,用一种公权力来监督另一种公权力是完全必要的。他认为,对双方串通调解以及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不仅是抗诉的理由,其实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相关规定需要重新修改完善。除了抗诉程序外,检察院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行监督,例如,检察院派员参加一些重大民事案件的旁听,由检察院对审判进行现场的监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案件不公审判。
最后,联合调研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