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机制,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决定常务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
(二)决定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三)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处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遇到的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根据需要,提出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顾问的名单;
(七)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长或两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具体的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决定,秘书处于会议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各会长、副会长及其他与会人员。对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六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会长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副会长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会长在集中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5年12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