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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文件
日期:2015-02-01 阅读:1,329 次

    近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台州市司法局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文件《关于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一是明确律师在案件办理各个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意见》对律师在各阶段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提供了保障,并规定检察院在律师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有困难时可以根据申请提供一定的协助。

    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期间的义务。《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必须当面接待辩护律师,收取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并提供收据,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关于案件办理的有关信息等内容,保障了律师的知情权。

    三是确定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意见》规定了辩护律师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沟通交流、意见交换等工作程序与方式,并提供了部门监督的渠道,明确了检察院、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监管责任,保证律师权利得到确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