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0日省律协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3月16日省律协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会费的预决算及使用,保证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费的定义
本规则所称会费,指由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协会缴纳的会员费(含孳息),包括协会接受的捐赠、赞助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会费使用原则
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第四条 会费主要用途
1.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等各项会议的费用;
2.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的费用;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进行会员奖惩工作的费用;
4.省律师行业党委、监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费用;
5.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经费;
6.协会必要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设备维修等费用;
7.会员培训补贴费用;
8.会员福利费用;
9.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及向下级律师协会划拨费用;
10.其他支出费用。
第五条 会费使用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等。
第六条 会费使用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是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决算、审核、协调各会费使用主体及协会秘书处提交的会费使用预决算。
第七条 会费使用执行机构
协会秘书处是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有关会费开支的预算、决议、计划等的执行。
第八条 会费使用项目的审核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根据协会各会费使用主体的情况,审核年度会费使用项目。
第九条 各会费使用主体预算的制订
各会费使用主体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制订该主体下一会计年度的预算,提交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整体预算的制订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协会秘书长,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综合平衡各会费使用主体提交预算,制订协会该会计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签名、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审议通过。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对各会费使用主体提交的会费预算,认为需要调整的,应当通知该主体,并要求该主体于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监事会对整体预算的制订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整体预算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制订、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该会计年度会费使用整体预算,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预算批准后,各会费使用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计划使用会费。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违反预算的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各会费使用主体在年终应当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交会费使用报告,作为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核下一年度费用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预算超支的处理
各会费使用主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超支金额未超出预算的50%的,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核决定;申请超支金额超过预算的50%、未超过100%的,由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申请超支金额超过预算的100%的,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以及会长会议讨论,同意该会费使用主体超支使用会费的,应当以不影响整体预算的执行为前提,首先在各会费使用主体预算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确需超出年度整体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按上述权限分级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 预算外会费的使用审核
预算外临时、合理、必要的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核决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会议审核决定;10万元以上的参照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决算的制订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该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决算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的第一季度内,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编制,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费使用决算,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行政拨款的使用
协会获得的行政拨款参照本使用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