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橙(丽水)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公告
日期: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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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专橙(丽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经决定解散本所,请债权人接到本所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所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专橙(丽水)律师事务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