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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热议《律师法》修订草案(一):关于律师法修正案的二点解读
日期:2026-06-27 阅读:19 次

2006年6月23日,《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对现行《律师法》第三条的“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的内容,修改为“律师执业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这个条款修改内容虽然字数不多,但却对律师职业本质属性作了强化。律师这个行业不同于其他普通职业,是一个与国家与社会治理息息相关的职业。在过往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些律师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的公民,而忽略了自已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国家与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责任与义务;有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向司法机关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参与虚假诉讼,用貌似合法的手段破坏法律程序;也有律师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缺乏敏感,没有仔细识别当事人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甚至有律师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不法分子占法律空子,以身试法;也有律师热衷于自媒体宣传,为了私利,曲解法律、误导公众、甚至发表有违法律与公义的言论;律师执业必须把捍卫宪法与法律作为已任,主动杜绝阻止社会上一切破坏宪法与法律的行为。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质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一名律师,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与法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才是确保律师职业生涯不被污染,才能真正成为受社会信赖的专业人士,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的捍卫者。

修正案的第七条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英美等国家律师行业的国际化是70年代跟随经济贸易全球化,企业的全球化而兴盛起来的。中国已经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大国,中国律师也必须借此机会跟随国家的高水平开放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在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中,国际仲裁是中国律师可以直接介入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的领域。而且中国对外高水平开放,中国企业与公民在全世界的投资与贸易活动,最后所有的法律问题都会反映在国际间争议的解决上。而国际仲裁是中国律师可以展示自己经验与能力的重要舞台。目前能够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长袖善舞的中国律师还非常少,迫切需要加强培养能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参与仲裁的律师。无论律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专家证人、仲裁员等,都需要长时间的培养与实务锻炼。优秀的涉外律师不是通过自学或听课能够炼就的,而是需要通过实战中的千锤百炼才能成就。所以,我们国家需要通过各种实务途径,训练、锤炼涉外律师,让他们在国际经贸舞台上切实维护中国企业与公民的合法利益,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沈田丰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