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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平昌:出台《自侦案件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制度》
日期:2009-09-24 阅读:2,732 次
  为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接受制约中规范办案行为的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近日,巴中平昌县检察院出台了《自侦案件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制度》。


 该《制度》要求: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部门应主动为受委托的律师通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和羁押期限;受委托的律师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当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提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时,公诉部门应当受理;当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申请公诉部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公诉部门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向公诉部门提供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接收、审查、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