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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启动重新鉴定前,需不需鉴定人出庭?
日期:2013-08-15 阅读:1,660 次

  最近,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遇到了一个法律困惑: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鉴定报告持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时,法官是否应该要求鉴定人出庭,再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由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今年新民诉法、新刑诉法出台后的亮点,这个话题也引起了很多法律人士的探讨。

  鉴定人未出庭质证法院同意重新鉴定

  日前,张锦伟律师代理了一个案子:2012年7月,黄女士坐乘公交车回家,下车时包包被车门夹住,在公交车继续前行的惯力下,黄女士摔倒在地,车后轮碾过她的左前臂。

  在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判定,公交车司机因未注意乘客下车动态,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6个月的治疗,黄女士左前臂的神经功能受损。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左手指功能丧失40%,相当于双手丧失功能20%,评定为九级伤残。

  这场交通事故的索赔,目前走到了诉讼阶段。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原告黄女士提交了鉴定报告,而被告公交公司则认为,原鉴定报告中左手手指功能丧失40%,右手没有功能丧失,最后换算得出双手丧失功能20%的结论不准确,提出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最后,法院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而张锦伟律师的疑惑是,法官在启动重新鉴定前,是不是应该先要求鉴定人出庭?

  他说,新民诉法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法院应该进行慎重审查,听取委托鉴定方对于重新鉴定的意见,听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从而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而法院表示,鉴定人出庭应该是在重新鉴定以后,如果当事人仍然对鉴定报告存在争议,此时可以要求两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人该何时出庭 争论激烈观点不一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该怎么运用,律师们或多或少存在困惑。于是,这个问题一抛出,立即引起了“浙江微博律师团”的热烈讨论。

  刘丽是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法医临床鉴定人,已经有多次鉴定人出庭经历。她说,从专业角度看,根据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双手丧失功能的百分比是按单手手指累加后除以2得出的,这样的换算方式没有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她认为,当事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就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法官在审查时,哪怕不安排鉴定人出庭,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鉴定人士的意见,再判断是否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鲍乐东律师则认为,法官在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时,没有必要一定要求鉴定人出庭,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他分析,重新启动鉴定程序,不会影响整个诉讼的公正性。当重新鉴定的鉴定报告出来后,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仍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包括对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出庭。也就是说,法庭仍然给了原鉴定报告鉴定人充分的表达机会,以及对新旧鉴定报告的充分质证。法院应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对受害人伤残等级做出合理结论。

  但他也指出,启动重新鉴定会拖延诉讼时间,做一份鉴定报告一般需要3个月的时间,这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受害方,将是一件耗费时间的事情。

  对此,张锦伟律师希望,最高院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官启动重新鉴定和鉴定人出庭的条件、范围等做出更明确的解释,以缩短诉讼时效,节省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