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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进步不小 问题不少——新刑诉法施行满月小结
日期:2013-01-31 阅读:2,763 次
  见习记者 郁燕莉
  今天,备受关注的新刑诉法实施满月。新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是否顺畅?阅卷情况有无障碍?近日,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专门针对律师会见、阅卷情况做了一个全省层面的调研。刑委会主任徐宗新认为,新法的实施,对律师刑事辩护来说是一个“春天”,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全省百名刑辩联络员:总体有明显改善

  最近,徐宗新的办公桌前,多了一份名为《浙江省实施新刑诉法中关于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与检察阶段阅卷情况》的材料,汇总了全省各地近一个月来的相关情况。
  这一叠详实的材料,是全省100名刑辩联络员日常办案中收集的。2012年9月,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建立“刑辩联络员制度”,目前我省每个地级市、区、县、市都设有一名刑辩联络员,由当地刑辩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担任。
  在一个月的时间里,100名刑辩联络员走访看守所、收集各方信息,将各地律师会见、阅卷的情况,汇总到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这些材料将不断更新。
  从调研材料来看,绝大多数看守所已经按新刑诉法要求,在侦查阶段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等三证即可会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及时阅卷,并可以通过复印和拍照方式进行复制,落实了新刑诉法,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以往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新刑诉法实行一个月来,刑辩执业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侦查阶段会见基本无需许可和陪同,次数也无限制,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及时有效沟通,当事人觉得方便,律师也觉得通气。”徐宗新说,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对新刑诉法落实不力、侵犯以及变相侵犯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问题。

  会见篇

  情况一:
  【没有告知,不安排会见】

  金华的周律师,最近正在办理一个非法拘禁的案子。当事人在讨债过程中,强制把债务人关在就酒店里,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拘捕。
  为尽快了解案情,1月中旬,他前往某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周律师说,虽然三证齐全,但是看守所方面明确告知,案子还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办案人的陪同。做了10年的律师,他心里有点诧异:“既然新刑诉法实施了,怎么办案还和过去一样,没有改变?”
  金华的刘律师提供了一份金华某市公安局在2012年12月28日下发的规定。其中,“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一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突破口供或取证的,应填写《律师会见意见单》,由办案单位领导在《律师会见意见单》审核盖章”;“看守所在收到律师会见意见单时,及时与办案部门联系,根据办案部门的意见,合理安排律师会见时间,方便办案部门办案”。
  对此,东阳市刑辩联络员许洪钟律师认为,这意味着一些靠口供定案的案件,在口供未突破前,律师会见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
  这样的情况在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如杭州某区看守所,案子还在侦查阶段,需要办案民警确认后,由办案人员安排时间并通知看守所会见时间,才能会见;杭州某县看守所,侦查阶段会见需提前一天预约,看守所跟办案机关联系后再安排。

  情况二:【一些特殊案件存在扩大解释】

  “案子接了一个月,但是目前对案情还不了解。”丽水的吴律师手上有一个涉及工程项目领域的受贿案件,1月5日吴律师受理此案。
  她说,因为是受贿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在当地影响重大,会见必须在具体办案人的陪同下进行。1月6日、22日,在办案人的陪同下,吴律师见了当事人,她说:“因为案情还在调查,问及案件情况,办案人就会制止。因此只能聊一聊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等话题。”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的委托,除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外,可以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吴律师表示,事实上,这个案件算是一般贿赂案件,并未达到“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条件,检察机关比较谨慎。
  绍兴的李律师反映,某县检察院将贪污案件也当作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会见时也需要检察院的许可。“这事实上是对新刑诉法三类需要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类型作了扩大解释,本质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情况三:【第一次会见,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确认】

  宁波的石律师反映,目前,宁波市某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当事人,必须有犯罪嫌疑人书面确认的委托书加上三证,才具备会见条件。
  他解释说,这产生了很多中间环节,律师要将委托书交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到看守所找犯罪嫌疑人确认,然后交辩护律师,律师凭确认后的委托书与看守所预约,看守所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他说:“这事实上,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也无法控制会见时间。这基本上剥夺了自由会见的权利,给办案特别是异地办案带来更大的不便。”
  同样,金华、嘉兴等地看守所也有类似规定。“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律师,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法律上是认可的,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经犯罪嫌疑人本人确认。”徐宗新认为。

  情况四:
  【会见室有否统一标准】

  嘉兴市秀洲区刑辩联络员张春元律师提出了一个新情况:嘉兴看守所共有16个房间,律师会见室仅4间,其他的12个房间为提审室。
  两者不同的是,律师会见室不设录音设备,而提审室里则有同步录音录像。因为律师会见室房间数太少,经常需要排队。如果律师想要早点会见,只能申请使用提审室。为了尽快的会见当事人,很多律师虽然极不愿受到监听,但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办法。
  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阅卷篇

  情况一:【通讯工具可否拍照】

  “律师阅卷过程中,可不可以用手机代替相机拍照?”最近这个问题,在律师界引起热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检察机关,还是持保守态度。温州的王律师说,某市级检察院就有文件规定,“不能使用会泄密的拍照器材”,但对何为“会泄密的拍照器材”未作明确规定。而公诉人员解释,这类设备主要是手机、平板电脑等,因为可以直接上网,容易将材料泄密出去。
  “这种考虑没有必要,难道相机拍照就不能传到网上?不泄露案情是律师的执业纪律,自有约束,不必由检察院在法律之外限制。”王律师说。

  情况二:【案卷复印收费是否参照市场价】

  向办案机关复印案卷,需不需要收费,应该怎么收费?
  目前,我省对于复印收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富阳法院按每案100元收取,富阳检察院按每卷50元收取; 杭州临安市检察院复印案卷基本收费为100元,案卷多的200元;温州地区检察院的收费在0.5元到1元一张不等;而临海法院复印案卷免费。
  富阳市刑辩联络员王卫东律师认为,完全免费当然更好,但按工本费收取比较合理,只要不偏离市场价格,律师都能接受。

  徐宗新:新刑诉法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徐宗新介绍,通过前期的信息汇集,刑委会已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上报了全省律师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刑辩工作情况,浙江省司法厅、省律协也将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沟通协调处理目前存在的情况。
  “希望通过各方的沟通和努力,推动新刑诉法不折不扣的执行,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徐宗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