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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交流金融危机下的破产问题 ——中日律师西子湖畔坐而论法
日期:2009-09-22 阅读:2,776 次
  初秋时节,美丽的西子湖畔迎来了一群日本法律界的客人。9月20日,以“律师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为主题的中日律师协会法律研讨会在杭州举行。全球经济复苏的大背景下,破产法的比较研究,成为重点议题。

  

  传承友谊

  中日律师相互取经

  中日两国律师的友谊由来已久。早在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之初,就与日本律师建立了友好交流关系。二十多年以来,全国律协曾派10多个代表团、200余人次访问日本,同时,全国律协共接待日本法律界人士300余人次。

  “在贵国,破产法还是一部相对较新的法律,我们日本的律师能够了解到的相关信息还非常不足。在日本,企业破产法拥有差不多90年的历史,在近10年内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日本辩护士联合会会长宫崎诚道出了此行的目的,“今天这个平台,是双方律师交流切磋的好机会。”

  作为论坛的东道主,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对日本同行的到来表示欢迎:“民营经济和外向型经济是浙江经济的两大特点,这次金融危机对浙江经济冲击很大,去年下半年开始,浙江省律协就组织律师帮助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这次的研讨会一定会对浙江律师进一步了解和运用破产法律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实施两年

  破产法使不少企业起死回生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生效的时候,正好是世界金融危机肆虐并影响中国经济的时候,这部法律的颁布与生效,被称作是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及时雨”。

  “破产”是一家企业陷入资不抵债后,在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将公司的资产在债权人之间平等地进行分配。但是,把一个企业清算解散,将会使得企业的价值大大缩水,而在很多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资产与业务仍然很有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一直没有一部市场经济导向的、旨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破产法,直接导致我们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这也成为部分发达经济体不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理由。”全国律师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尹正友律师说。

  破产法实施两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家陷入严重困境的上市公司,成功地获得了挽救而避免了退市的厄运,对稳定资本市场秩序和避免中小投资者的恐慌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大难题

  通过破产程序退市的极少

  研讨会上,日本律师提供了一组数据。数据显示,在日本,停止经营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大概占百分之六十。

  与这一数字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8年,中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500多件,而去年全国实际退出市场的企业总数大约为80万。目前,大多数债权人都不是很了解破产法的“公平集体偿债”功能,而他们往往希望通过诉讼、执行等个别清收行为,直接获得足额清偿。

  “行人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但如果大多数人都直接跨越栏杆而过,那么就不能说这项制度被很好地执行了。”尹正友律师说,“造成破产法规范市场主体退市功能没有很好地被体现,有多方面的原因。”

  尹正友分析说,各级受案法院还是没能从过去长期习惯的“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切实转变到破产法要求的“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的正确认识上来。此外,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是否要作出必要限制以及限制的方式等都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践操作中遇到了困难。“这些都有待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最高法院作出相关有权解释,才能加以根本解决。”

  ■本报记者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