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 行业要闻 -
广西检察院启动"律师在场权"试点工作
日期:2011-06-10 阅读:2,412 次
  正义网广西6月9日电(记者梁洪 通讯员吴寿泽)“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要求辩护律师在场旁听。”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了解到,自治区检察院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正式启动公诉环节“律师在场权”改革试点工作。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自治区政协会议上,部分自治区政协委员提出了《建议广西检察机关试行“律师在场权”》提案。“为了落实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完善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及辩护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我们决定在公诉环节实行‘律师在场权’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该项试点工作在全区检察机关15个市分院试行,每个市分院确定一个基层单位作为试点。为推动和规范该项试点工作,自治区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办法》,对适用案件的范围、具体方式以及到场律师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公诉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适用辩护律师到场的案件一般应为依照刑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黑等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外国人犯罪以及社会影响大或者舆情关注的案件暂不适用律师在场旁听。在形式上,规定为公诉部门受理一审公诉案件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要求辩护律师在场旁听如果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或辩护律师因故无法参加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需要或应辩护律师的要求,在以后的讯问中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同时对律师的权力和义务也作规定,在场辩护律师享有的专项权利主要有在场见证讯问活动的合法性以及有权对非法讯问所取得的证据申请予以排除等,在场辩护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服从检察人员的安排和应当保守有关秘密事项等。

  据了解,此项试点工作分阶段进行。6月,各试点单位就《办法》中涉及的事项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看守所等有关单位联系协调配合事宜,为下一步实施做好准备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并总结经验。为了规范推进试点工作,自治区检察院还制定了《适用在场权的辩护律师权利及义务告知书》、《辩护律师在场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供各试点单位参照执行。

  “试点工作的开展,其目的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及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将我们公诉人员的执法行为置于律师的监督之下。”自治区院公诉办公室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