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省律协十一届常务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浙江省地方律师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省地方律师事业的支持作用,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律协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和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律协监事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省律协每年从会费收入中列支10%作为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我省地方律师事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年度结余经费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省律师事业欠发达地区补助;
(二)支持各市律协承办省律协重要、重大活动;
(三)支持各市律协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重大活动;
(四)支持各市律协组织开展业务研究、业务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用于地方律师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省律协支持舟山、丽水、衢州三市律师事业发展,每年拨付各市10万元补助款;
(二)省律协对各市律协换届选举每次补助专项资金5万元;
(三)各市律协有其他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拟举办的项目(活动)方案和资金支持需求,省律协按下列程序审核决定:
1.申请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由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审核决定;
2.申请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会同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决定;
3.申请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由省律协会长会议审核决定。
第八条 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负责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细则,提交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和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应统筹全省项目资金的使用预算计划,量入为出,均衡使用,并认真审核各市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与效果。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共同审核。
第十条 各市律协对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和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申请用途或弄虚作假的,省律协有权责令纠正,并停止后续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通过后,原《浙江省律师协会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