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省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十八次会长会议修订)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地方律师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浙律〔2024〕18号)文件精神(下称《使用办法》),我省设立地方律师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效率、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使用范围
本细则审核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业补助;
(二)各市律协承办的省律协重要、重大活动;
(三)各市律协开展的促进律师行业发展重大活动;
(四)各市律协组织开展的业务研究、业务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地方律师事业发展的事项。
二、审核原则
专项资金审核坚持“总额控制、均衡使用、专款专用”原则:
(一)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律协实施的项目(活动),如项目参与或服务对象仅限于本地律师的,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如项目参与或服务对象跨市且参加活动的本市外律师人数不低于参加活动律师总人数20%的,专项资金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二)金华、绍兴、台州、嘉兴、湖州五市律协实施的项目(活动),如项目参与或服务对象仅限于本地律师的,专项资金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如项目参与或服务对象跨市且本市外参加活动的律师不低于参加活动律师总人数20%的,专项资金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80%。
(三)丽水、衢州、舟山三市律协实施的项目(活动),如项目参与或服务对象仅限于本地律师的,专项资金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80%;如项目参与或服务对象跨市且本市外参加活动律师人数不低于参加活动律师总人数20%的,予以全额补助。
(四)每地每年专项资金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五)除各市律协承办的省律协重要、重大活动外,每个项目(活动)经费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六)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包括项目(活动)场地费、讲课费、不超过当地标准的食宿费等(住宿原则上二人一间)。
(七)多地律协共同举办的项目(活动),应由其中一地律协(一般为承办地所在律协)统一进行资金补助申请,参与律协不可就同一项目(活动)分别进行申请。
(八)针对青年律师开展的项目(活动),应根据《浙江省青年律师发展专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使用地方律师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各市律协在3月31日前报送全年活动计划(项目名称、内容、涵盖地区)至省律协备案(附件1《地市律协申请地方律师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全年活动计划表》)。后有增加的活动,可补充备案。各市律协应在每年6月30日、11月15日前报送已完结项目(活动)的专项资金补助申报材料(附件2《浙江省律师协会地方律师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省律协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调整申请金额的决定。
(二)省律协秘书处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转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审核。
(三)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成立审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每半年各审核一次:
1. 申请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由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审核决定;
2. 申请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会同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决定;
3. 申请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由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会同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省律协会长会议审核决定。
审核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四)审核决定作出后,由秘书处将审核意见通知相关市律师协会。相应资金由省律协秘书处在收到相关市律师协会开具的凭证(附件3《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项资金支付凭证》)后7日内拨付。
四、专项资金监督
各市律协应当按当地公务活动标准制定项目预算金额,不得虚报项目费用及参加人数。对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保存活动的书面材料,包括费用支出证明、参加活动律师人数、本市律师和非本市律师的名册与签到资料等,资料不全且缺少可证明的客观材料的将被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和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申请用途或弄虚作假的,省律协有权责令纠正,并停止后续专项资金的拨付。
五、本细则所称的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六、本细则由省律协会长会议通过后试行,由省律协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1
地市律协申请地方律师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全年活动计划表
申请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涵盖地区 |
附件2
浙江省律师协会地方律师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律协(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省律协填写):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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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具体情况 (含项目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特色亮点、申请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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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费用决算金额(元) |
申请补助比例(%) 及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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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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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开户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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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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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算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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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项资金支付凭证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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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
收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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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款项内容(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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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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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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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财务章 |
法定代表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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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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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收款事项真实,且申报款项与申报用途一致。
收款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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