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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6-04-23 阅读:38 次

(2005年12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26年3月15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本会党组织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七)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罢免、补选会长的提案;

(八)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

(九)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讨论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

(十一)指导与监督各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十二)决定本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十三)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常务理事应勤勉尽职,有准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应对审议事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私自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可以向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答复。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省律师协会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应邀请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出席会议,省律协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委员,省律协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理事会应通知省律协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

常务理事会应邀请部分理事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会长会议决定;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通知,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的七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等以电子邮件、微信、传真、书面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可以联署提出临时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于临时议题应当进行审议和表决。对于未列明的议题可以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通过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不能亲自参加表决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网络投票、通讯表决等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时向大会汇报人员出席情况。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常务理事若一年内二次、或一届内累积四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经会长会议通过后向理事会建议免去其常务理事职务。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紧急事项,会长会议有权决定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省律协秘书处根据会长会议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常务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会长会议应安排专人就常务理事的提问进行解答。表决以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与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常务理事和监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载常务理事参会、缺席情况、请假理由和表决决议情况并刊登在神州律师网上,便于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草拟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应保密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含本数。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2005年12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生效,2025年3月15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