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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值班制度(试行)
日期:2023-09-14 阅读:71 次

(2004年7月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加强执业律师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律师协会制定会长值班制度。

二、每季度为一个值班周期。

三、每周期由1-2名会长或/和副会长作为值班会长。由2名会长值班时,其中一名为主值班会长,另一名为辅助值班会长。

四、主值班会长应定期到律协秘书处了解和处理以下工作:

1. 了解和督促秘书处完成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

2. 处理和解决秘书处须向会长请示的工作事项;

3. 接待律师的来访;

4. 接待各类投诉。

原则上主值班会长每周到律协秘书处应不少于一次。如因故无法及时履职的,可通知辅助值班会长替代。

五、值班会长应根据不同事宜的性质,在与辅助值班会长沟通后作出决定,也可以在与辅助值班会长沟通后选择以下方式协商和处理有关工作;

1.与律协秘书长和/或副秘书长商量后作出决定;

2.与该事宜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或委员商量后作出决定;

3.与会长商量后作出决定;

4.与上述(1),(2),(3)分别商量后作出决定;

5.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商量后作出决定;

6.提请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作出决定。

六、建立会长值班日记,由主值班会长负责记载值班周期内有关工作和处理情况。由辅助值班会长代替处理的,由处理会长记入日记。

值班周期结束时由主值班会长和辅助值班会长在日记中签名后移交下一轮主值班会长。并转告或/和移交尚在处理中的相关工作。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值班会长应向常务理事通报有关工作及处理情况。

八、两位值班会长在值班周期内均无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与其他会长协商替代,替代后应及时将替代情况告知会长和秘书处。

九、本制度经省律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