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日期: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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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舟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工作原则、实施范围、服务内容、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认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是提升舟山群岛新区政府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舟山”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通知》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应坚持依法维权、诚实守信、优势互补、有偿服务、合理配置、保守秘密、接受监督等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办理以下法律事务:为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参与重大风险评估,为重大事项风险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定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等;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协助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等。
《通知》要求今年年内在舟山市各级政府、各级承担经济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各级行政执法职能凸显的政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舟山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工作平台,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工作室等方式,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常态化,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形成政府法律顾问体系。要将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建设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考核及依法行政年度考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