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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6-04-23 阅读:1 次

 

(2006年3月2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1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切实履行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的工作效率,规范理事会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职责范围)  理事会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本会党组织的决定、决议;

(二)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提议修改章程;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七)听取会长、副会长和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的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八)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委员;

(九)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提案,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十)选举、罢免本省推选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审查会费收支情况报告,批准会费预算、决算,决定会费减免相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召开)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职责、权利与义务)  理事应勤勉尽职。理事有准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时向大会汇报人员出席情况。

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六条(会议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由会长主持,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

第七条(出席与列席)  理事会应当通知省律协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

理事会应邀请部分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理事会可邀请各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

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会议。

第八条(会议通知)  理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由省律协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七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等以电子邮件、微信、传真、书面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各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理事会会议议题经常务理事会或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九条(临时议题)  常务理事会和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十名以上理事联署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

第十条(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审议和表决)  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形成纪要,向理事公布。

第十二条(决议)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因故不能参加表决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网络投票、通讯表决等方式通过决议。

需特别制定表决办法表决的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书面通讯表决)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除本规则第三条所列事项以外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紧急事项,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常务理事会应安排专人就理事的提问进行解答。决议以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公布)  理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理事和监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载理事参会、缺席情况,请假理由和表决决议情况,并刊登在神州律师网上,便于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第十五条(解释)  本议事规则中所称“以上”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  本议事规则自2006年3月2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生效,2026年3月1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