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岁末年终,欠薪纠纷不断,如何救济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日报》2009年2月4日专版刊登了“举法律之剑、保工人薪酬”的专题记录。胡祥甫会长接受《人民日报》记者专访,针对“遭遇‘洋跑跑’,如何讨工资”问题,为工人支招。
胡祥甫认为:目前,针对欠薪逃匿,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相关罪名,有专家主张在刑法修改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这一罪名。
按现有法律规定,如企业欠薪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企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逃匿企业加大打击力度。这充分表明了政府惩处欠薪逃匿企业的决心。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也明确指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为避免自己的血汗钱“泡汤”,劳动者应多留几个心眼:当发现企业主逃匿时,工人应及时报警,阻止企业主转移资产或外逃。如发现企业主已经外逃,就应尽快提起仲裁或诉讼,尽早保全企业财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讨要欠薪,欠薪的数额需要劳动者证明。因此,成功讨薪的关键是收集证据。劳动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是公司、企业而不是企业主个人。只要企业还有财产在,工人可以在诉讼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企业资产,以保证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通过处分企业资产达到讨回工资的目的。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查封了欠薪外资企业的不动产,最终通过处分该不动产,工人工资得以偿付。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上述规定正是针对在逃匿企业在我国没有财产可处分的情况。
此外,他建议政府应对欠薪企业负责人的出境、消费、开办新企业等进行相应的限制。在招商引资时,政府应提高准入门槛,监督外资企业切实遵守我国法律,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