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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路费拒绝出庭——我省律师怒斥湖北拜金律师
日期:2009-10-16 阅读:3,110 次
  本报讯 日前,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殉情杀人案,开庭后法官得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竟因当事人出不起路费而拒绝出庭。此消息经媒体披露,引起了浙江律师界的一片哗然。昨天,记者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得知,他们已查实该律师为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此同时,杭州市律师协会发出声明,如果此案再次开庭,他们愿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免费辩护。

  据媒体报道,在10月10日此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辩护律师席位一直空缺,而案卷显示被告人是请了辩护律师的。法官在开庭前等了整整10分钟后,拨通了该律师电话,得到的回答令人汗颜——“因为被告人家里太穷,没有提供来杭州的路费,所以我今天不会出庭。”此案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开庭,将择日宣判。

  由于报道未指明该律师身份,许多读者以为是浙江律师所为,一时在社会上引发了对我省律师的众多非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向上城区法院了解核实,得知该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家属委托的是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细柱,该律师于今年6月接受委托,8月向上城法院寄达律师所公函,最终因被告人未支付路费而拒绝出庭,并称会补寄辩护词。

  尽管此事非浙江律师所为,但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著名刑辩律师陈有西认为,这事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形象,浙江律师也应引以为戒。“作为一个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其执业行为将影响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履行职责必须严谨、认真、负责。以路费为由而拒绝出庭,这不仅是对律师责任的漠视,更是对被告人生命、自由权的漠视,这是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操守所不允许的。”

  尽管该律师提出将向法院补寄辩护词,但此行为相当于对控方定罪证据完全放弃了质证,“这相当于认可了控方的所有证据,其辩护词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对此,陈有西指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法院能够重新开庭,杭州市律师协会可以派出律师为被告人免费辩护,进行法律援助;如果一审直接判决,则可以在二审时指派援助律师。“本人所在的京衡律师集团也可以接受援助申请,派出律师为其免费辩护。”陈律师说。  ■本报记者 金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