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经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八次(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浙江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联营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经与委托人协商,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费、公证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律师办理案件的查档费、翻译费及其他费用等,据实向委托人结算,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采取相应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比例、幅度、限额。
第五条 【制定原则】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六条 【禁止原则】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既不得制定脱离实际明显偏高的标准,也不得制定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标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明细管理】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收费项目等进行明细化管理。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八条 【收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包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
第九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十条 【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按照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的数量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耗费的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 【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实现的目标、效果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先收取部分基础费用,其余的律师服务费根据服务的效果按一定的比例或金额收取。风险代理收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指引第十八条所列的最高收费限额。律师事务所采取风险代理收费应当采取明示方式。
第十三条 【方式适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在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适用一种或者多种组合的收费方式。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服务费、仲裁服务费等。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对民事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分别计费。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的一审及执行。
(二)行政诉讼、复议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行政诉讼服务费、行政复议服务费、行政听证服务费、申请国家赔偿服务费等。 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对行政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分别计费。
(三)刑事诉讼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刑事诉讼服务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服务费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服务费(含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对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程序分别计费。
第十五条 【非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非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办理除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的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专项法律服务费;
(三)法律咨询服务费;
(四)法律论证服务费;
(五)法律培训服务费;
(六)律师见证服务费;
(七)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开展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
(八)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
(九)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
(十)参与谈判事务的服务费;
(十一)代理破产案件债权人的服务费;
(十二)企业合并重组服务费;
(十三)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考量因素】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
(三)法律服务事项涉及标的财产金额大小及重要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辅助人员人数;
(五)耗费的工作时间;
(六)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八)办理委托法律服务事项所需承担的税费和其他必要成本;
(九)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合作关系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十)其他影响律师服务费的合理因素。
第十七条 【公益条款】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鼓励律师积极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仲裁类】制定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设定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设定为计时收费或者计件收费,也可以设定为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法律和政策规定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之外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设定为风险代理收费。
(一)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相关因素,合理设定分段区间及相对应的收费比例。
(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的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意见》等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中应当明确规定: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按规定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减免的债务或其他财产权利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也可以设定在达到一定的诉讼或仲裁目的时,收取一个固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十九条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就人身关系部分(包括基于人身权而获得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是不涉及人身权的财产关系部分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二十条 【行政诉讼类】制定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类服务事项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标准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类服务事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类服务事项一审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类】制定刑事诉讼类服务事项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可采用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
第二十二条 【非诉讼仲裁类】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根据不同法律服务事项设置收费项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计时收费因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职称等级、专业能力、办案经验等因素,确定计时收费标准。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办案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
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律师的工作时间。
律师工作时间计量单位和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小时为基本计量单位。
具体的计时单位和计时方法,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疑难因素】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服务可在前述收费标准(不含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涉黑、涉恶案件、集团犯罪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七)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八)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九)异地办理(赴省外办理案件)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十)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一)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法律服务事项接受委托,开展具体服务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项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按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项收费,变更收费条款。
第五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向本所全体律师征求意见,报律师协会备案前应当在本所内以显著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依规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所在设区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示范文本标注备案年份。备案后,除发生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正当事由外,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责令变更的除外。
新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设区市律师协会备案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依法公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所显著位置公开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试行时间】本指引自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解释权】本指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要求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浙江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联营所)向所在设区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备案律师服务费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参照《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其示范文本制定关于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后向律师协会登记报备的活动。
第四条 【备案机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党组织领导和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所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备案时间】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所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的备案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市律师协会的具体安排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新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律师协会备案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第六条 【备案材料】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律师服务费标准及备案申请书,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后办理备案的,需要对调整事项及理由等进行必要说明。
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交能够体现收费明细化和公开化的图文表格资料。
第七条 【参照指引】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成本、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参照《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其示范文本,确定服务事项、收费方式,以及每一项服务事项收取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等。
如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在律师服务费标准中列明,并在备案申请书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予以备案】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存在复杂情况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备案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补正通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备案办理期限从收到律师事务所备案材料之日起算。
律师事务所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交补充或者修正的材料,备案办理期限从收齐补充或者修正材料后重新计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撤回备案申请。
第十条 【不予备案】律师事务所拒不补正,或者补正超过三次仍不符合规定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 【不予备案后续】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不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对备案材料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备案。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签发程序】予以备案和补正通知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签发;不予备案通知书由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签发。
第十三条 【备案效果】经市律师协会备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开律师服务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社会的监督。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律师服务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已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得违反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诉】律师事务所收到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补正通知或者不予备案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对市律师协会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诉。
第十五条 【纪律处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律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申请备案的;
(二)律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三) 违反已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第十六条 【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指导,将备案情况和律师服务收费情况作为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动态监测】市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对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对各项指标进行数据抓取和统计分析,并于每年6月、12月将监测分析结果报送省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对于因律师服务费引发的争议依法依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引导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九条 【信息化】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授权各市】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抵触。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备案号:No.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示范文本)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 年 月 日在 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部分 计时收费标准
一、本所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对本所计时收费的服务事项进行限定)
二、本所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 分钟,设定 档,各档单位时间的计费标准分别为:
第一档 元至 元;
第二档 元至 元;
…………
第 档 元至 元。
三、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长以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项过程中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等必要时间,以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必要时间为准。律师计费工作时间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办案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
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律师的工作时间。
律师工作时间计量单位和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小时为基本计量单位。
四、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时长清单及其必要说明。
第二部分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五、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按不同服务内容选择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费标准分别为: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至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每件收费 至 元,也可以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并以一定比例计算或者按基础服务费加收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为 至 元:
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 %- %;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 %- %;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 %- %;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 %- %;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 %-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 %- %;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 %- %;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 %。
(各分段的具体区间及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考虑因素合理设定)
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当事人一审败诉,委托代理二审的,代理费可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上浮 %以内收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上浮 %以内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 元至 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元至 元/件。
3.一审阶段, 元至 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 元至 元/件。
5.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
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诉讼活动, 元至 元/件。
6.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
7.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节,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最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一)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计费,各段计费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 %- %;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 %- %;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 %- %;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 %- %;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 %- %。
(律师事务所可以对本所收费分段的区间酌情调整)
(二)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元至 元/年;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含专项法律顾问费), 元至 元/件;
(3)法律咨询服务费, 元至 元/件;
(4)法律论证服务费, 元至 元/件;
(5)法律培训服务费, 元至 元/件;
(6)律师见证服务费, 元至 元/件;
(7)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 元至 元/件;
(8)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 元至 元/件;
(9)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 元至 元/件;
(10)参与谈判事务的服务费, 元至 元/件;
(11)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提供服务的服务费 元至 元/件;也可按标的额 %比例收费;
(12)企业合并重整服务费 元至 元/件;也可按标的额 %比例收费;
(13)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 元至 元/件。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对不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分类分档罗列价目)
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的收费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在 倍以内收费。
第三部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八、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涉及人身权的财产关系部分可实行风险代理。
九、按规定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也可以设定在达到一定的诉讼或仲裁目的时,收取一个固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说明
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费、公证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律师办理案件的查档费、翻译费及其他费用等,据实向委托人结算,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一、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二、本标准中的“标的分段”“标的额分段”各段不含下限本数,含上限本数;“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按照《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
(本告知书是风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请委托人在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之前阅读)
委托人:
您即将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称本合同)属于含有风险代理收费内容的委托合同,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特告知如下事项:
一、本合同是风险代理收费的委托合同。
二、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实现的目标、效果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先收取部分基础费用,其余的律师服务费根据服务的效果按一定的比例或金额收取费用。
三、委托服务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一)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群体性诉讼案件;
(五)婚姻继承案件(不涉及人身权的财产关系部分除外);
(六)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得风险代理收费的法律事务。
四、本合同是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论采用固定金额收费还是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称为“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包括基础费用在内)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五、律师事务所提供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且合同约定的/希望达到的委托目标或者效果已经达到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或者效果达成情况和本合同约定进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结算。
六、所有委托办理的法律服务事项均存在法律风险。诉讼或者仲裁请求及抗辩理由均存在部分、全部被驳回或者不被支持的可能,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也存在不能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目标的可能。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或者答辩状中的请求、抗辩,及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内容,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期望达成的目标。在目标未能达成时,委托人将承担败诉、部分败诉或者债权未实现(或部分未实现),债务未减免(或部分未减免)等风险,律师事务所也将因此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无权收取风险代理的全部或者部分律师服务费。
七、承办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更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八、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费、公证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律师办理案件的查档费、翻译费及其他费用等,据实向委托人结算,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请委托人在确定已充分了解上述内容后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充分了解告知书中所告知、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期: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编号:
甲方:
电话: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因与______(单位/个人)因______一案/事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乙方指派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承办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助理配合完成辅助性工作。若乙方委派的律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承办律师的,乙方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甲方,经与甲方协商后,乙方可另行委派乙方其他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承办律师。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确认/约定,本合同委托事项/双方约定的目标/效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目标或效果的实现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构成乙方对委托目标或效果实现的保证。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者乙方人员以非法手段或者提供法律服务之外的途径或方式达到上述委托目标或者效果。
第四条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积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遵守诚信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专业判断,客观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案件处理部门、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或到场,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无法定理由或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业务单独建档管理,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应符合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不如实陈述案情,或隐瞒、伪造证据及相关材料,或不及时提供证据及相关材料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本条第____项方式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
(一)有基础费用。基础费用为:______元整(¥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给乙方;风险费用:风险费用的金额/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在实现本合同第三条目标/效果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给乙方。
(二)无基础费用。风险费用:风险费用的金额/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在实现本合同第三条目标/效果后____________支付给乙方。
前款所约定的基础费用独立于风险费用,无论委托目标或者效果是否达到,甲方均应当支付基础费用。在支付风险费用时,不能/可以(双方约定)以基础费用抵扣风险费用。但是,当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目标或者效果已经达到时,基础费用和风险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所列的最高收费金额限制。
第九条 乙方提供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且合同约定的/希望达到的委托目标或者效果已经达到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委托目标或效果达成情况和本合同约定进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用结算。
第十条 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一)开户银行:
(二)户名:
(三)账号:
对于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乙方收到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及时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
第十一条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的事务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支付:
(一)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二)异地(本省行政区域外)办案差旅费;
(三)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
委托期限届满或委托事务结束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甲方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甲方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了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将合同文本提供给甲方并向甲方进行了风险提示及说明,甲方清楚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含义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疑问及异议均已在签署之前与乙方协商并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己方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一)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或其他不正当理由为由要求退费的;
(三)乙方接受诉讼(或仲裁)事务的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仲裁机构开庭或者判决、裁决,案件提起方(包括甲方)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双方和解的;
(四)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不合理地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自主行使委托事项中的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权利,乙方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得对甲方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双方可以约定甲方行使以上权利时就律师服务费用事宜与乙方重新协商,如双方未能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为甲方办理委托事务,因此而造成未按时开庭及其他法律规定或者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限延误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乙方所在的______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双方也可以选择采用如下争议解决方式: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双方同意向______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通过提供《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已就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的限制、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事宜进行告知、提示。甲方已充分了解《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中所告知、提示的全部内容,否则双方应拒绝签订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本合同解除时终止。
第十九条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