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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2-08-31 阅读:3,057 次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湖州”建设,湖州市政府近期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到2013年底,全面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各级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企业、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代理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行政管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履职要求: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同时,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个人名片不得印有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字样;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指定专门内设机构并落实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及时有效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要定期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针对一个时期政府事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政府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法律顾问能上能下,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综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表彰先进,奖优汰劣,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加强考核基础上,给予必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