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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对年度考核不称职律师集中再教育培训规则
日期:2026-05-06 阅读:58 次

(2023年11月22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省律师协会对考核不称职律师集中再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核不称职律师集中再教育培训,是指经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延长考核期内参加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以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完成本辖区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名单及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根据市律师协会报备情况,原则上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组织一次集中再教育培训,确定培训时间后提前一周通知参加再教育培训的律师(以下简称“参训人员”)。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成立不称职律师集中再教育培训小组,由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对参训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集中再教育培训主要学习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律师职业的职责和使命;

(三)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

参训人员参加完集中培训后,应当在一周内撰写书面培训心得,报省律师协会。

  第七条 对参训人员通过考试、撰写书面培训心得等方式,经不称职律师集中再教育培训小组审核合格后,由省律师协会颁发集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重新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参训人员取得集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后,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流程,及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标注“基本称职”字样。但该律师的执业档案和考核平台上“不称职”的考核结果不得修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经省司法厅委托,可以参照本规则对其负责人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规则经省律师协会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