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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出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日期:2011-06-14 阅读:3,061 次

日前,《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正式颁布试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更加科学、考核评定更加严格、考核内容更加全面。

为了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省律协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细则》的结构、原则、主要内容等参照了全国律协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并进行了丰富和细化,突出浙江律师行业的特色,主要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等次、评定标准、考核程序等方面。

评定标准更加严格

《细则》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对各个等次的评定标准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重点加强了“不称职”的评定范围和标准。《细则》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等情形都属于“不称职”,对考核“不称职”的律师,给予其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上岗执业。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考核内容更加全面

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往年年度考核时发现的问题及地方律协的建议,《细则》对全国律协考核内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扩展,除全国律协的六项内容外,还将“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遇到重大敏感案件的请示报告情况”也纳入了考核的范围,考核内容更加全面、科学、合理,更加突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考核,充分彰显了浙江律师行业的特色。

考核程序更加科学

充分发挥基层县(市、区)律协分会或联络处(组)的作用。《细则》规定,县(市、区)的律师考核材料由县(市、区)律协分会或联络处(组)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上报各市(省直)律协。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进展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细则》规定,“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应当在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协报备案”;“各地律协应当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