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4日省律协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省律协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律师事务所补贴发放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律师事务所补贴标准要体现行业关爱、规范使用、合理发放的原则。
第二条 持有浙江省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或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以下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行动的,可领取补贴:
(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二)在西藏、青海、甘肃、四川涉藏地区原“无律师县”(以下简称“无律师县”)设立分所。
(三)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四)其他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行动。
第三条 根据志愿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同服务地确定补贴发放标准:
(一)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行动,并且连续服务满1年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5万元(税后,以下同)。
(二)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行动,并且连续服务满1年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3万元。
(三)在“无律师县”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每家所每年发放15万元补贴。
(四)在省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行动,并且服务满1年的,以律师个人名义参加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2万元;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的,每家所每年补贴标准为2万元。
第四条 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志愿活动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其补贴按第三条规定标准的月均值乘以实际服务月数发放。
第五条 对积极响应号召,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选拔优秀青年律师到西部锻炼活动的,补贴发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活动外,其他活动如需补贴的,须经会长会议审议。
第七条 志愿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补贴由省律协经办部门编制补贴发放清单,列明志愿律师姓名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志愿律师所在单位、志愿服务地、补贴金额、志愿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内容,按程序审批后,由经办部门将补贴发放至志愿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