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行业根本要求实现法定化
修正草案将“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并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为法定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此前,“两拥护”作为政策要求载于《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此次修法将其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完成了党领导律师工作制度化、法治化的关键一步。这一修改使律师行业的基本政治要求具备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结束了我国律师制度中长期缺乏此类明确法律表达的历史。草案同时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党的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实现了党建要求与法律规范的有序衔接。
二、执业权利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
修正草案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出了多项实质性完善。草案系统梳理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核心执业权利,强化了办案机关的程序保障义务,增设了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这些修改并非简单的原则宣示,而是构建了“权利确认—程序保障—救济机制”三位一体的制度闭环,使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从政策倡导走向制度刚性。
三、涉外法律服务制度实现突破
修正草案积极回应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需求,专章规定了涉外法律服务。截至2025年底,我国涉外律师已达1.2万人,律师事务所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07家分支机构。草案将涉外律师培养、境外分支机构设立、跨境法律服务合作等纳入法律框架,为涉外法律服务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填补了原《律师法》在此领域的立法空白。
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入法
修正草案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法律依据。这一修改解决了试点政策到期后的法律衔接问题,从临时性制度安排提升为常态化法律规范,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成熟和对大湾区建设法治需求的精准回应。
五、律师社会责任体系的立法完善
草案在律师义务体系中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条款,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并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纳入法律框架。这些修改使律师社会责任从道义倡导走向法定义务,平衡了律师执业商业属性与公共属性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立法者对律师行业双重属性的深刻把握。
综上,本次修正草案在保持原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以精细化的立法技术回应了新时代律师行业发展的制度需求,是一次定位精准、体系周延、技术成熟的修法实践。
邬辉林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