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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律协出台意见加强个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日期:2013-04-12 阅读:1,821 次

近日,《衢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经该市律协四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下发试行。意见分十三条,分别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的指导原则、设立条件和程序、所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意见》的出台,对该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个人所的性质,在发展方向上坚持依法规范、逐步提升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鼓励综合能力较强的优秀律师独立办所。对发展较好的个人所,积极加以扶持,促进做大做强;对发展一般的个人所,加强引导,分析存在的问题,理清发展思路,促进良性发展;对发展较差的个人所,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合并、撤销等途径,予以淘汰。

    《意见》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审理人具备五年以上专职执业经历的律师、具有三级律师或以上职称、申请设立前三年年业务收入均在我市律师年业务收入人均线以上、申请设立前三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方可申请。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办公设备、开办资金和人员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要求个人所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个人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个人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应聘请行政、财务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见》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务管理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个人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聘用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管理。

    《意见》规范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市律师协会建立个人所设立资格预审制度。预审完成后由律师协会出具评审意见。设立人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个人所,除依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评审意见。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市司法局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意见》加强了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扶持力度。要求在协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人选的设置上,对个人所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强个人所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网络等,宣传个人所的先进事迹及成绩,提高个人所的社会影响力;利用市委两办下发《关于加快我市律师业发展的意见》的契机,对个人所在税收、人才、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