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3月15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律师高质量参与更多公益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采取协会引导推动、律师事务所组织保障、律师积极参与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的无偿法律服务活动,但可以基于相关规定获得合理补贴。
律师参与无偿的公共法律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查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及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负责管理本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参与情况,并负责本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申报材料的复核、检查和提交审查工作。
第五条 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对本会会员的公益法律服务考核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律师进行公益法律服务考核,主要考核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为党委政府机关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担任公益法律顾问;
(三)代理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案件;
(四)参与公益调解;
(五)参与法治扶贫;
(六)参与公益立法活动;
(七)提供公益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公益法律服务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
(九)省、市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的其他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的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为党委政府机关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与党委政府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二)协助党政机关处理突发事(案)件和社会公共事件;
(三)协助党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涉法涉诉案件化解;
(四)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
(五)参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
(六)其他为党委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担任公益法律顾问”,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担任村(居)公益法律顾问;
(二)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法律顾问;
(三)担任群团组织公益法律顾问;
(四)担任商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公益法律顾问;
(五)担任省、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公益法律顾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代理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代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代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
(三)代理其他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参加公益调解”,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与人民调解;
(二)参与行政调解;
(三)参与司法调解;
(四)参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五)参与其他公益调解、公益性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法治扶贫”,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与“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二)参与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三)参与援藏(青)律师服务;
(四)参与律所结对帮扶山海协作工程活动;
(五)参与其他对口帮扶、结对共建等法治扶贫。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参与公益立法活动”,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向立法机构(含政府立法部门)提出立法规划、立法意见建议;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等立法意见征集活动;
(三)参与有关立法项目,牵头负责法规规章起草等工作;
(四)参与立法项目调研、座谈、论证等事项;
(五)参与立法后实施效果评估;
(六)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系点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七)参与其他立法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提供公益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与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机构公益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参与慈善组织、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非诉讼法律服务;
(三)参与公益值班;
(四)开展、参与公益法治宣传活动;
(五)参与“千所联千会”活动、企业合规建设、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月等企业事业单位公益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在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中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其他参与公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通过其他渠道解答有关法律询问;
(二)为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机构或公益性社会组织解答有关法律询问;
(三)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解答有关法律询问;
(四)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解答有关法律询问;
(五)为经济困难群体解答有关法律询问;
(六)其他解答有关法律询问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十五条 律师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完成后及时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在线平台申报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律师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转所、设立新所等事项的,应当向考核时所在律所申报,在转入所或新设立所之前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一并申报,并附注说明。
第十六条 律师向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相关信息,应当包括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活动类别、活动名称、活动日期、开始(结束)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以及能够证明其进行公益法律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律师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相关信息应当包括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照片、文档、法律文书等。
证明材料涉及当事人隐私信息的,律师应当对证明材料作脱敏处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专职律师应当积极完成每年(指律师参加考核前一自然年的期间)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兼职律师应当积极完成每年不少于25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1件法律援助案件。鼓励律师超额完成公益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时长计算采用以下方式: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公益诉讼案件1件计25个小时。
(二)参与“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援藏(青)律师服务的1个月计250小时。
(三)参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其他对口帮扶、结对共建等法治扶贫活动的,1个月计250小时。
(四)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申报,审核完成获得积分,服务项目属于公益法律服务范围的,按照1分计8小时的方式折算为公益法律服务时长。
(五)参与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时长根据服务起止时间计算。公益服务的时长包括必要的在途时间和准备时间;如果一天内律师在两个及以上时间段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按分段累计计时;分段计时有困难的,当天的公益法律服务时长按5小时计;公益法律服务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持续数日的,每天按8小时计;因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一天服务超过8小时的,超过8小时部分时间按双倍计算。
第十九条 律师有以下情形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免予相应的考核:
(一)执业不满1年的;
(二)女律师处于孕产期的;
(三)因重大疾病、外出学习时间长达四个月及以上的;
(四)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考核的情形,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报省律师协会核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律师及时填报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并对律师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信息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的真实性、服务时长的合理性、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必要时进行检查,审查无误后将材料提交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申报的服务内容是否属于公益法律服务范畴,非公益内容的不计入公益法律服务时长;
(二)律师申报的服务内容与公益时长是否匹配,不匹配的,要求律师说明情况,无法证明的,参照同类型公益法律服务时长予以计算;
(三)信息及证明材料是否有遗漏,若发现遗漏应退回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补充填写后再次递交。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公益法律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律师应当作出说明并整改;若发现虚报、谎报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省律师协会将扣减时长,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律师年度考核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时长已经达到40小时,但未满50小时,说明理由后允许其将不足的时长顺延至第二年度补足完成,但第二年度考核时公益法律服务时长仍未完成的,将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依据,并影响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将根据每年度公益法律服务汇总统计情况,作为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省、市律师协会给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同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公益服务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