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向省里有关部门呈送了《关于浙商在晋投资的煤矿企业在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背景下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调研报告》。这也是今年上半年省司法厅与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签订《法律服务省外浙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来,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委托我省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首个调研课题项目。
1997年,党的“十五大”后,私人资本渐成晋煤开采“主力军”,其中尤以浙商为最。到2002年,浙商中的温州民间资本已成为投资山西煤矿最著名的“民间资本”,并一度掌控了山西60%的小煤矿,年产煤炭8000万吨,占山西省煤炭总产量的1/5、全国的1/20。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在晋投资煤矿的浙商企业有450多家,投资总额在500亿元以上,与煤炭产业相关的浙籍从业人员在1万人以上,煤炭年产量5000多万吨,约3000-3500万吨直接或间接销往浙江省。其中仅浙江平阳县在晋煤矿投资就达300多亿,涉及260多座煤矿。
2008年9月至今,山西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则》等政策法规,其中要求煤矿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单井年产量在90万吨以上。今年7月,泽大所环境资源部首席律师吴族春带领调研组对浙商投资山西煤矿的相关情况展开了相关调查,发现浙商投资的煤矿单井规模大部分在90万吨以下,这意味着在山西省的此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将有2/3合法的在晋投资煤矿的浙商企业被兼并重组或关闭。
调研报告指出,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中相关指标制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国务院煤炭产业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政府强制定价,以行政权干涉市场的资源配置违背市场规律,容易导致兼并与被兼并方的矛盾加剧;且兼并行为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政府强制性的措施,对兼并双方十分不利。
调研报告从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维护浙商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建议,指出浙江民间资本省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不能漠视,希望省委省政府引起重视,并组织力量与有关省市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