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律协在总结近几年来行业惩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温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以下简称《惩戒规则》),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惩戒及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和处分等行为。
一是整合相关行业规范,明确行业处分的种类与适用。整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等行业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惩戒规则》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行业处分的种类,而且明确规定了应予行业处分的违规行为类型。
二是落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责任,明确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受到行业处分的情形下可以给予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相应的行业处分。当前律师行业快速发展,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个人律师事务所数量日益增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作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核心,其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律师行业规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律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惩戒规则》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精神,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因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分的,对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进一步加大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内部管理责任。此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均尚属首例。
三是衔接执业纠纷调解机制,明确规定在行业惩戒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调解程序。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疏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戒规则》不仅明确规定投诉人与被投诉会员达成和解,且投诉人撤销投诉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而且明确规定了行业惩戒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执业纠纷调解程序,对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期限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调整和完善行业惩戒案件程序,对案件立案调查、纪律法庭审理和纪律委员会评议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自2008年12月修订并发布《温州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程》以来,温州市律师协会将行业惩戒案件的办理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投诉处理中心立案调查、纪律法庭举行听证会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纪律委员会集体评议作出决定。《惩戒规则》总结了三年多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案件立案调查、纪律法庭审理和纪律委员会评议等程序。同时,还对案件调查处理费用承担、案卷整理归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