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
- 行业要闻 -
省律协与省检察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日期:2011-05-30 阅读:2,809 次

日前,省律协与省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并分别下发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和律师协会。《意见》的发布是继省律协与省高院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后的又一创举,标志着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为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省检察院和省律协对建立互相协作机制,推动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十分重视。2009年12月8日,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陪同下走访省律协,与律师代表座谈交流,商讨建立相关机制。会后,省律协组织专人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递交省检察院。在征求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各地检察院、各地律协、省律协常务理事等意见的基础上,省检察院研究室、省律协秘书处经过多次协商、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该《意见》。

《意见》对检察官和律师建立业务交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配合监督等机制作了详细具体的阐述。双方约定不定期举办全省性的控辩对抗赛和专题研讨会,探讨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解决双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通过授课、培训、座谈等方式,促进双方业务交流,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互相征求意见。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实现交换、共享,以便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一方遇专项问题,需要与对方会商的,可以提出动议,双方举行会商,会商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双方办案的参照依据。

《意见》为解决律师办案“调查难、阅卷难、会见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对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特别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环境必将发挥作用。《意见》规定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权利,律师应当充分尊重检察官的执法工作,严格依法执业,双方可以进行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配合,在提请批准逮捕前保障律师一次以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检察官应当及时告知律师侦查终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阶段性工作的状态,以便律师及时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