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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研讨会在杭举行
日期:2011-05-31 阅读:3,495 次

5月27-28日,由中华全国律协、中建协主办,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省律协、省建协和杭州律协承办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研讨会在杭州举行。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会光,住建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施工监管处处长商丽萍,省建协会长赵如龙,省律协会长章靖忠,杭州市司法局局长洪慧萍,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杭州律协会长胡祥甫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律师业、建筑业、房产业的近380多名代表参加本次研讨会。

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会光讲话

省律协会长章靖忠讲话

大会首先邀请商丽萍处长和赵如龙会长作主题发言。商丽萍处长侧重从现行施工合同文本的制订背景,修改的原因以及新版示范文本修改的主要思路,起草及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过程等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赵如龙会长则从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角度,对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了非常具体、细致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上,省、市律协代表裘红伟,省建筑业行业企业代表赵忠伟,省房产企业代表朱如钢,律师代表金道所罗宏涛、上海建纬杭州分所曲笑飞、凯麦所许建平等分别从专业的角度、技术的角度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集思广益,大会分建筑施工企业组、房地产企业组、两个律师组进行了分组讨论。各组汇报的建议主要包括:1.评审小组的地位没有法律依据;2.监理定位超越了法律的地位;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和利润支付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4.未经合同备案项目的效力问题;5.有关工程造价部分定义、规则与现行的法律管理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6.有些规定虽然与法律法规不冲突,但是与现行的司法实践或者法律的发展有些不一致;7. 投标函应该包括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证;8. 将承包人的分包和发包人的专业分包分开定义,便于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9.单位工程定义脱离合同的本意;10.签约合同价的定义应明确;11.在接收证书颁发后退还履约担保时间过长;12.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13.不可预见事件的约定条款缺少;14.暂停施工原因由谁承担责任应予以明确;15.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范围、工期等问题;16.工程结算时间应延长30天;17.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需要明确;18.核心问题有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对建筑施工市场现状认识的偏差;19.对于第三方的律师有两个大亮点;20.文本修订稿最好和九部委的标准提供文件对接;21.FIDIC条款在我们现实工作当中能否行得通;22.示范文本当中一些条款、框架的设计和现实当中操作的矛盾冲突;23.承包人的弱势地位问题。

大会邀请嘉宾演讲。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结合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发表了意见。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则就新的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及继续修改的情况作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