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监督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监督工作组,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时间安排,准备监督计划书(见附件);
(二)向监督对象发送监督计划书,并进行沟通交流;
(三)监督对象根据监督计划书要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履职资料;
(四)根据监督所需,通过调研座谈、个别访谈、征求律师代表意见等方式收集意见;
(五)监督工作组对照《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督评价内容,作出初步监督评价意见;
(六)向监督对象送达初步监督评价意见,并由监督对象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初步监督评价意见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七)监事会对初步监督评价意见进行审议,形成正式监督评价意见;
(八)监事会作出监督评价意见七个工作日内,将监督评价意见上报省律师行业党委,同时抄送省律协理事会。
附件
监 督 计 划 书
(适用对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履职监督)
一、监督内容:
1. 是否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是否自觉接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执行省律师行业党委和省律师协会的决策部署;
3. 是否全面履行本机构或本人的职能职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活动,按要求完成省律师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各方面的总体反映和评价是否良好;
4. 是否切实执行本机构或本人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是否良好;
5. 是否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支持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
6. 对律师行业发展作出与履职有关的贡献;
7. 其他影响监督评价的因素或内容。
二、监督提纲
1. 主任班子团队及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
(1)主任、副主任分工与职责是否明确;
(2)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次数与出勤率是否符合要求。
2. 工作计划与落实
(1)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是否及时制定,内容是否清晰、可行;
(2)是否按照工作计划完成。
3. 工作内容及实效
(1)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取得的实效;
(2)在创新工作方式方面取得的成效;
(3)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研究指导、交流情况。
4. 为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所做的工作以及成效。
5. 专门委员会建设存在的问题
(1)提高委员参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积极性问题;
(2)对照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未能落实的原因。
6.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自我评价
(1)对履职工作的自我评价;
(2)履职中存在的不足或需要改进的方面;
(3)对省律协支持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7. 其他方面
三、应提交资料
1. 工作计划;
2. 工作总结(主要针对监督提纲所涉事项进行说明);
3. 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统计资料、会议或活动记录;
4. 专门委员会参与或组织全国性或全省的交流活动、工作调研或课题研究情况;
5.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创新与亮点、重点工作成果或获得的表彰奖励及表扬情况;
6.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经验或组织的活动获得省律协公众号、浙江律师杂志及其他媒体刊发的证明资料;
7. 专门委员会主任接受监事会监督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