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来,往日密布在浙江省安吉县鄣吴镇邹伟(化名)脸上的愁云被驱散,取而代之的是开心的笑容,逢人便说:“我到法院告赢了民政局,讨回了结婚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9月,35岁的邹伟经人介绍,与一位韦姓贵州女子相识。几天后,按照女方要求,邹家凑了3.8万元现金交给媒人和韦某作为彩礼,并办理了婚姻登记。
不料,结婚不到两个月,新媳妇人间蒸发,介绍人也没了踪影。
不甘心的邹伟找到“妻子”贵州老家,却发现“妻子”身份证上所有信息都是假的。眼看4年过去,携款出逃的“妻子”不可能回头,邹伟失去信心。现在,他又有了中意的结婚对象,不过一系列烦恼也随之而来……
若要再婚,必先解婚。鉴于自己之前这段婚姻的特殊情况,邹伟想请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但“被骗婚”在法律上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受理他的请求。
民政局建议邹伟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他与韦某的婚姻。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刘国祥律师却告诉他,按照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离婚案件立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邹伟的“妻子”查无此人,并非明确被告,因此法院不能受理。
无奈之下,邹伟将安吉县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于今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由于邹伟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案外人韦某(即女方)户口簿,在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处没有印章,也没有承办人的签章,明显不符合户口簿的一般情况,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未填写内容,存在明显漏洞,婚姻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中未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其进行的婚姻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其登记应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为保障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婚姻制度的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欲结婚男女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询韦某的身份证号码为空号,户口簿也不为真,即通过身份证、户口簿不能确定韦某的真实身份,韦某使用假身份证、假户口薄登记结婚,登记不久又离家出走,其并非真正愿意与邹伟结婚,双方的结婚实质条件并不具备,纵使登记机关没有过错,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该婚姻登记也应给予以撤销。
为此,一审法院日前做出判决,撤销安吉县民政局2006年9月5日颁发的安民结200602422号结婚登记,此案诉讼费50元也由安吉县民政局负担。至此,一场由农民讨要结婚权的官司划上了句号。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骗婚案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并不少见,如何防止类似现象的不再发生?浙江省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秘书长汪迪波认为,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还是要依靠婚姻登记系统的联网;另外,也可借鉴国外经验,由户籍登记机关介入办理婚姻登记
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孟洲军透露:“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的权力,存在一定的法规缺失。现在,省民政厅与省高院行政庭正在开展一项调研,希望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陈毛应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