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朝(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 温州)
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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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5〕第9号
被处分人:王瑞朝,男,汉族,无党派人士,北京恒圣(温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2210499181。
关于被处分人王瑞朝涉嫌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2024年7月28日,北京恒圣(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妻子郑某的委托,指派王瑞朝担任林某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王瑞朝分别在2025年1月26日、2025年2月11日于苍南县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林某时,两次将所携带的签字笔传递给林某,致使签字笔流入监所,造成安全隐患。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王瑞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会见在押人员林庆浓时,两次将所携带的签字笔传递给林某,致使签字笔流入监所,造成安全隐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王瑞朝未积极配合调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王瑞朝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5月22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王瑞朝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王瑞朝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