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绍律处决字〔2025〕第3号
被处分人:黄飞,男,汉族,民进会员,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1010593012。
被处分人黄飞(下称被处分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一案,由越城区司法局于2025年3月4日移送本会。本会经审查,于2025年3月17日决定立案,同时指派纪律工作组成员陈瑶杰、王永军、马伟良成立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了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越城区司法局移送查处的材料反映:经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处分人在担任嘉兴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兴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将资金借给嘉兴公司。为促使嘉兴公司早日解除与海峡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峡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便于嘉兴公司拿到履约保证金后能够归还其钱款,被处分人于2022年10月在嘉兴公司与海峡公司协商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通过微信联系刻章人员伪造海峡公司印章一枚,后盖在《关于解除嘉兴某钢贸城A区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和《关于解除嘉兴某钢贸城A区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上,并将两份协议用于注销海峡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造成海峡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及补缴税款等1000余万元款项未能与嘉兴公司得到协商结算。经鉴定机构鉴定,上述两份补充协议上的海峡公司印章与海峡公司备案章及海峡公司授权马某华在浙江使用的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24年5月29日16时被处分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2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被处分人与海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海峡公司请求对被处分人作相对不起诉。2025年2月13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处分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另,移送的材料反映,自2018年8月7日到2024年9月30日期间,被处分人担任嘉兴公司法律顾问。越城区司法局认为被处分人的行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建议给予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申辩称:对不起诉决定及越城区司法局调查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没有异议,希望协会从轻处分。
经本会查明:
2018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30日间,被处分人受聘担任嘉兴公司法律顾问。被处分人于2022年10月在嘉兴公司与海峡公司协商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通过微信联系刻章人员伪造海峡公司印章一枚,后盖在《关于解除嘉兴某钢贸城A区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和《关于解除嘉兴某钢贸城A区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上。嘉兴公司将两份协议用于注销海峡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造成海峡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及补缴税款等款项1000余万元未能与嘉兴公司得到协商结算。被处分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4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2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被处分人与海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海峡公司请求对被处分人作相对不起诉。2025年2月13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处分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调查期间,被处分人陈述,对闽清县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当时作了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4月3日被处分人向协会出具了书面的具结悔过书,载明“此次违规行为系对法律和职业标准的漠视所导致,在被羁押期间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地反思,现已充分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十分后悔,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和忏悔,希望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越城区司法局移交的[绍越移送字(2025)第2号]《案件移送函》;
2.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案号梅检刑不诉[2025]1号《不起诉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处分人伪造公司印章被司法机关查处的事实;
3.越城区司法局对被处分人作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分人因伪造公司印章被司法机关处理,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事实;
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五份和相关顾问费转账凭证及发票,证明被处分人2018年8月7日到2024年9月30日间担任嘉兴公司法律顾问的事实;
5.调查小组对被处分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处分人因伪造公司印章被司法机关处理,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事实;
6.2025年4月10日,被处分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处分人对涉嫌违纪事实的相关陈述;
7.2025年4月3日,被处分人出具具结悔过书一份,证明被处分人承认违法行为,并诚心悔过的事实。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作为执业律师,伪造公司印章被司法机关查处,触犯了刑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律师行业声誉,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业处分。鉴于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已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恶劣性,认错态度较好,并具结悔过,可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黄飞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