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关注甬温高铁事故对受害人的合理赔偿
——全国律协经济专委会2011年会暨产品责任论坛综述
法制网11月16日讯 记者林燕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产品责任论坛”在秋高气爽的秀美海滨城市青岛隆重召开。
本届年会由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主办、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承办,会议历时两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专业委员会工作部主任朱英、青岛市律协会长栾少湖、北大法学院徐爱国教授、最高法院民一庭姜强法官等应邀参加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名律师参会积极研讨。法制网、职微博等网络媒体对年会进行了网络直播,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社会影响。
2011年,各种质量安全事故接连发生,从 “地沟油”到电梯倒转、从汽车爆胎到桥面坍塌,最终爆发了骇人听闻的“温甬线动车追尾”的惨痛悲剧。大范围的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信任度,也引发了专业人士对各种安全事故背后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届年会将研讨主题确定为“产品责任”。参会代表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汽车质量、“高铁”监管、侵权赔偿、企业产品责任的法律服务等热点法律问题,深入探讨了政府、企业在产品质量上的义务和责任、产品责任的制度设计、以及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发挥等具体问题。现将本次年会的主要研讨成果综述如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做了主题为《理解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维度》的演讲。从道德基础、经济分析、政治意蕴三个角度阐释了产品责任立法渊源,详细介绍了产品责任从过失责任的确立,到向严格责任演变、再到有条件过失责任规则的建立这一产品责任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并深入分析了产品责任中所内含的社会保护和科技创新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谢士灵律师从被诉方抗辩的法律技术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建议。建议将受害人自担风险(如吸烟等)、擅自改动产品(如改装车辆)、对产品误用滥用、产品的危险不可预见(如味精产品添加剂、手机辐射等)、产品必然具有危险(如药品的副作用)等增加为我国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付希业律师主讲“高铁”监管体系浅析,在分析了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及世界上其他地方的高速铁路事故的可能原因后,提出了如下的建议:“高铁”必须纳入“公共安全”保护范畴,为经营者设定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高铁”安全监控,应突破“运管不分”的体制;建立“高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刘宁律师更多地关注于甬温高铁事故后对受害人赔偿制度的公平与合理。刘律师指出,2007年修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上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存在直接的“冲突”,这有待于立法机关在修订铁路法时加以完善,以使各方权责明晰。刘律师建议我国未来立法上可在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引入国际上广为采纳的“霍夫曼计算法”事故赔偿损失计算方式。刘律师还提出铁路部门的赔偿和商业保险的赔付可以双管齐下,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与铁路系统的对接,共同保证旅客切身利益的最大化。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冯坚律师和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李红伟律师共同关注了“北京地铁奥的斯电梯倒转”的重大事故,两人也所见略同地发表了呼吁尽快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的演讲,两人具体建议在立法时应该扩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加大特种设备市场监察力度。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周晓钰律师关注了“以锦湖轮胎事件为例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他介绍了锦湖轮胎事件以及其他缺陷汽车事故,分析了产品责任中缺陷的特定含义,召回制度的适用情况,周律师具体建议: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法律,并明确缺陷产品的概念。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文震殊律师立足于“达芬奇”家具原产地造假事件,对进口货物与原产于国外货物进行了准确的概念界定、阐述了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认定,剖析了伪造原产地的法律责任等。
上海小耘律师所北京分所陈文伟以与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对比为线索,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陈律师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产品召回制度,并进一步提出立法建议:不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都应该做出更为明确的承担标准或计算标准,企业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要根据法律制定的标准和方式事先“把账算清楚”,明确该召回项目的费用产生模式和承担方式。在这方面,主管机关则应该从方向性和管理上协助、支持企业完成这个过程。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侯国跃律师特别关注了医疗产品(如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产品责任,对这一类特别的产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何悦探讨了广义人工器官是否属于我国法律界定的产品范畴、人工器官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发现缺陷的补救措施等问题,旨在填补我国人工器官产品责任理论研究空白,维护人工器官受体的合法权益。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韩萌律师详细分析了渤海湾溢油事件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建议:明确统一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完善海上油气勘探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大幅提高海洋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力度;完善和细化相关海洋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黄丽娟律师认为食品安全应从制度上着手解决和防范。黄律师建议:推动与食品安全标准研究、生产、养殖、生产加工等环节监督、检测、风险分析评估等有关的行业协会、NGO组织以及维权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他们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张晓健律师主讲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问题与对策”。张律师建议: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多层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权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协调,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加强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督。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杨燕律师的演讲《食品安全需要法律亦需要信仰》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杨律师痛陈产品质量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当下出现重大滑坡,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普遍的物欲追求和道德滑坡所导致的。杨律师认为内在的信仰能提升个人和全民的道德水准,能净化人的外在行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道德与信用的支撑,社会需要构建由内在信仰而生的诚信的道德体系与氛围,由诚信的道德体系支撑良好的市场经济的人文环境,这样,质量安全问题才有可能是个别的、而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在研讨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时,与会律师还认真讨论了经济委员会吴江水委员负责起草的《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操作指引》(修订意见)。这份《指引》意在为从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的律师提供操作指南,提高律师在产品安全事故相关业务中的专业知识和应对能力,同时帮助企业有效防范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经济专业委员会将汇总意见,再次修订后提交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以促进律师业务的规范发展。
最后,会议特别邀请并购法律专家肖金泉主任就《全球经济格局变化下的投资与并购》做了专题的演讲,肖律师就全球经济危机下的企业投资并购的机会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潜在风险和业务模式等方面作了重点讲解。
历时两天的年会充分体现了经济专业委员会一贯以来的组织特色,参会研讨的律师均从不同角度关注热点及疑难法律问题,发表的演讲和提出的论文不仅仅满足于发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更注重贴近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反映了委员们睿智、务实的风格。
研讨的成果为律师、公众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理解、适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而委员间广泛、深入的交流,也必将为中国律师业的深入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