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5〕第10号
被处分人:南忠权,男,汉族,群众,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610929098。
关于被处分人南忠权涉嫌私自收案行为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南忠权接受金某平、金某花委托时,未经过南忠权所在的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审批,且未经该所同意,私自在《授权委托书》、《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函》上加盖该所印章,金某平、金某花未向南忠权支付费用。因上述案件诉讼时效问题,金某平、金某花与南忠权产生民事纠纷,后金某平与南忠权化解矛盾,金某平申请撤回投诉举报。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南忠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私自接受金某平、金某花的委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南忠权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南忠权未经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在委托材料上加盖该所印章,属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应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项予以相应行政处罚。2025年5月22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南忠权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南忠权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