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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蒙华(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 宁波)
日期:2025-07-29 阅读:1,487 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5〕第4号

被处分人:陈蒙华,女,汉族,中共党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211254951。

关于陈蒙华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看守所实施了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等问题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5年3月7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5年5月29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陈蒙华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2024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母亲任某某与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委托律所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律所指派陈蒙华律师作为寻衅滋事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委托阶段为侦查阶段,律所收费3000元并于2024年8月7日开具律师费发票。2025年2月6日,陈蒙华律师在宁海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会见过程中,未经看守所允许与检查,陈蒙华律师将一张纸条传递给朱某某阅看,纸条内容是朱某某女友写给朱某某的信,纸条由朱某某留下。朱某某除将2张案情自述的纸条交给陈蒙华律师外,另外还交给陈蒙华律师2张纸条:给女友回信和给父母要求打款200元的纸条,由陈蒙华律师带出监外。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陈蒙华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时,未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其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已构成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行为。依照该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陈蒙华律师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承认违规事实,表示深刻反省等情形,可以对陈蒙华律师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陈蒙华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陈蒙华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