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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金华)
日期:2025-10-24 阅读:11 次

金华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金律协处字〔2025〕第3号

被处分人:徐俊超,男,汉族,群众,原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浙江八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510540158。

关于徐俊超律师涉嫌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一案,金华市司法局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2025年8月22日,金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徐俊超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金华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8月,刘某月因诈骗被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刘某月丈夫冯某通过中间人找到刘某,刘某谎称有关系能够办理取保候审及减轻刑事处罚等而收取冯某7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通过中间人找到时任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徐俊超,委托其办理刘某月等人取保候审及减轻刑事处罚事宜。在未与嫌疑人家属签署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徐俊超和刘某于2020年11月10日签署一份《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该合同约定常年法律顾问费40万元,分两次打款,先打20万元,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刘某于当日将20万元打入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账户,收到款项后,国翔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13日开具了该笔2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事后,徐俊超向东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了解了刘某月案件有关情况。该20万元律师费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已于2021年1月结算给徐俊超。

金华市司法局认为,徐俊超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金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徐俊超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徐俊超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