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5〕18号
被处分人:徐祖荣,男,汉族,民进会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199920578929。
关于杭州市司法局转办的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投诉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杭天信所”)徐祖荣律师涉嫌违规收费一案。2025年4月1日,本会予以立案。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被处分人的申辩材料,结合本会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2日,投诉人因其与韩某东之间的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投诉人法定代表人魏某法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处分人10000元。2019年3月10日,投诉人就该案与杭天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为4000元。2020年5月18日,被处分人将4000元交到杭天信所;剩余的6000元未交至律所。2020年5月26日,杭天信所为投诉人开具4000元律师费发票。
2019年8月2日,魏某法通过微信支付给被投诉人10000元。2020年2月20日,投诉人就其与杭州抖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争房屋租赁纠纷案与杭天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为4000元。2020年5月18日,被处分人将4000元交到杭天信所;剩余的6000元未交至律所。2020年5月26日,杭天信所为投诉人开具4000元律师费发票。
2020年8月20日,投诉人就其与徐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杭天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9月10日,魏某法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处分人5000元,该案杭天信所未查询到立案登记手续,未查询到进账记录。
2021年6月23日,被处分人通过微信收取魏某法10000元。投诉人称系因其作为股东的杭州某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预付给被处分人的律师费,该案最终没有提起诉讼。对此被处分人予以否认其为投诉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投诉人提供了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记录显示双方讨论案件处理的方案,并且被处分人为此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及其他证据材料。6月23日,魏某法通过微信支付给被投诉人10000元。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被处分人收取的该10000元系律师服务费。
2022年3月5日,投诉人因其与杭州某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祝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与杭天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为15000元,后增加代理费10000元。同年3月8日投诉人向杭天信所浦发银行账户汇入15000元。杭天信所于2022年3月16日开具15000元发票。2023年3月20日,投诉人向杭天信所工商银行账户汇入10000元。杭天信所于当日开具10000元发票。后该案执行回款267445.55元,被处分人要求投诉人奖励20000元。2023年8月4日,投诉人法定代表人魏某法通过微信向被处分人支付5000元。
2022年11月10日,投诉人与浙江某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叶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与杭天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为5000元。10月31日,投诉人向杭天信所浦发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2022年11月16日,杭天信所为投诉人开具5000元发票。
2022年10月31日,被处分人向魏某法发送微信称“与所里沟通了一下,你5000元打所里账户,15000元打给我,我用其他方式与所里结”,并向魏某法发送了其工商银行卡照片。11月1日、2日,魏某法分别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处分人5000元、10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本会认为:
被处分人代理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案件过程中,存在多起私自收费、违规收案等行为,现将相关情况归纳如下:
一、韩某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8年12月12日,被处分人通过微信收取魏某法支付的10000元。其仅于2020年5月18日向律所缴纳4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上缴。被处分人申辩称该费用为“茶水费”等非律师业务开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会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其自认未另收律师费的事实,可认定该1万元系该案律师费,被处分人违规收费金额为6000元。
二、杭州抖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2019年8月2日,被处分人通过微信收取魏某法支付的10000元。该案与上一案件模式完全一致,上述行为构成违规收费行为,被处分人违规收费金额为6000元。
三、徐某健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10日,被处分人通过微信收取5000元。被处分人申辩称未代理该案件,但投诉人提供的委托合同、授权书及法院裁定书均载明其为代理人,故其申辩意见本会不予采纳。且被处分人就该案始终未到律所办理案件登记。
四、徐某健合同纠纷案
2021年6月23日,被处分人通过微信收取10000元。被处分人申辩称该案件并未启动,收取的费用为其他费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被处分人要求魏某法提供某易公司诉讼材料,足以证明该费用为该案律师服务费。且该案件亦未到律所办理案件登记。
五、浙江某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
2022年11月1日、2日,被处分人分别通过微信收取5000元、10000元两笔转账。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被处分人明确要求投诉人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5000元支付至律所,额外15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被处分人违规收费金额为15000元。
六、杭州某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案
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该案一、二审及执行阶段,律师费为15000元。在该案执行回款项后,被处分人又要求投诉人另行支付奖励。2023年8月4日,魏某法通过微信向被处分人支付了5000元,该5000元一直未上交律所。被处分人违规收费金额为5000元。
综上,被处分人在投诉人委托的上述六起案件中违规收费共计47000元,且其中的两起案件未在律所办理收案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收案、收费行为。但除杭州某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案外,其他案件相关违规收费行为发生之日距投诉人投诉时已超过本会二年的处理时效。
另,本会曾于2024年11月28日以被处分人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综上所述,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表决通过,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徐祖荣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