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涉讼成囚,律师依法辩护,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沙河酒业亿元税案现重大转机
[浙江法制报11月27日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浙商投资的安徽沙河酒业被罚亿元税案出现重大转机。浙商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律师日前收到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撤销安徽省界首市法院作出的罚金、追税共1.4亿余元的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中,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陈有西说,这是浙江律师业服务经济的又一成功案例。
已破产的酒厂被查税
2006年,位于安徽省界首市的沙河王酒厂(国有)因经营不善,行将倒闭,为了挽救企业,当地政府开始招商引资。此后,浙江的嘉德莱集团租赁该厂,并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来酒厂进入破产程序,酒厂资产以7200万元拍卖给了嘉德莱集团,政府财政全额收到拍卖款。2008年3月,界首市法院裁定沙河王酒厂破产终结。
随后,嘉德莱集团将酒厂的厂房、设备等拍卖所得财产中的4200余万元投入自己在界首注册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
因后续投资问题,嘉德莱集团同界首市政府产生了矛盾。界首市政府以嘉德莱集团违约不后续投资为由,指令已经结束使命的“酒厂破产清算组”,以“政府监管组”的名义接管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并收走了公司公章、财务章。
此前,嘉德莱集团将酒业公司55%股权以债转股的形式转让给了万事利集团子公司杭州福恒贸易公司,使其成为公司最大股东。但由于“政府监管组”的控制,福恒公司无法进入到这家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2008年7月,当地税务局对已经破产终结的沙河王酒厂和新成立的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嘉德莱集团(租赁酒厂期间)等三家企业一并查税。税务局通知书称,酒业公司偷税107万,已破产的酒厂偷税3200余万,并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事后,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杰等人借得132万元,补交了酒业公司的税款,并认为处罚不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在离听证日还有4天之际,姜杰被界首市公安局带走,“政府监管组”代表酒业公司向税务局撤回了听证申请。
公安局侦查后,将3家企业的偷税总额3300余万元,全额认定为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一家的偷税额,检察院按此起诉。法院开庭前,“政府监管组”阻挠公司股东聘请律师,酒业公司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被审判。姜杰个人请了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今年3月30日,界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1亿元,追缴税款3300余万元,总计1.4亿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接到判决书后,酒业公司和姜杰分别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指出五大问题
10月1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公司方的两位辩护律师开口就说“一审法院判决得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得旁听席上一片唏嘘。
对这两位律师的身份,姜杰当庭提出质疑,称自己并不认识两人,也从未委托或授权他人委托两人作为辩护人。
原来,“政府监管组”为公司“聘请”了两位界首律师,要求他们在二审中作“认罪辩护”。而全体股东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陈有西,只得以姜杰个人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庭。
庭审中,陈有西与安徽律师梁猛,以姜杰辩护律师的身份间接为企业法人作无罪辩护,当庭指出了此案的五大问题:
“一来,本案事实不清,查税对象三位一体,已破产终结的企业被查税非常荒唐;二来,本案证据无效,主要定罪证据《处罚决定》违法无效,处罚了已经破产不存在的企业,将破产企业的税算到酒业公司头上违反基本法律常识,公安采用的是税务局的违法证据;三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刑法修正案(七)已于2月28日生效,逃税罪要件已经是‘纳税即不处刑’,界首法院在3月30日按原刑法作出错误判决;四来,本案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证据只读目录没有逐件质证,企业辩护权被违法剥夺;五来,税务局告知沙河酒业公司偷税107万,姜杰等已补交132万,而界首法院将其作为罚金判没,不认定为补交税款,直接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多。11月10日,阜阳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控方补充的6份证据反而被律师抓住作了无罪辩护的证据。11月18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综观全案,我认为沙河酒业公司只构成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发回重审后,本案再定罪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陈有西说,他和梁猛律师已于收到裁定书当天致函一审法院,要求释放姜杰或取保候审。
此案折射诸多弊病
昨天,陈有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折射出了特定历史时期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诸多问题。“此案突显了当前某些地区招商引资的急功近利,‘大肆招商、关门打狗’成了一些欠发达地区投资环境的真实写照。沙河税案也从侧面反映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公平、独立、严格的法律环境的保护,是无法正常运行的。”
“我国的税制立法和执法的混乱也在本案中暴露无遗。”陈有西说,税务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仅查税随意、启用刑事程序没有严格界限、核税权力过大而没有制约,而且没有客观中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对税务局的结论进行客观鉴定,为政府公权力恶意滥用打开了方便之门。
■本报记者 金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