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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2012年度工作总结
日期:2013-02-06 阅读:3,950 次

光荏苒,浙江省律师业的发展又走过了一年。由于律师行业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日益彰显出其重要性,在即将过去的一年,继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仍是律师管理的主旋律。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商委”)在这种大环境和文化精神的指导下,在浙江省司法厅的领导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下,2012年民商委延续了原有的优良传统,有声有色地开展着各种活动,民商委主任班子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全体委员共同参与和努力,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将民商委2012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民商委2012年度工作成绩、亮点

2012年,民商委积极探索和尝试各种形式,为广大律师民商事法律业务的办理和拓展提供指导和参考。活动内容丰富,反馈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律师实际需求出发,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行业动态,精心筹划组织专题研讨论坛,活动质量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强调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相结合,组织骨干力量起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三)与省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以及省内各地市专业委员会密切联系,共同活动,充分交流,全面发展。

(四)民商委各位主任班子成员之间紧密合作,分工协作配合默契,为民商委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召开主任工作会议,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完善内部分工

面对新颁法律众多、专业分工细化、业务研究领域扩大、民商委活动增多的实际情况,民商委人员结构于2011年年底进行了新的调整,楼韬律师被选举为新一届民商委主任,陆云良律师、魏杰律师、李瑾律师当选为新一届民商委副主任,聘任陆容律师担任秘书长,聘任王全明律师、赵丽华律师担任主任助理。民商委秘书处由七人组成,分别为:星韬所苏小为、星韬所石正平、浙联所郑璇、大成(宁波)所陈芳妍、百家所沈逸、金道所龚家勇、天卫所张丽娟。

为了更好地做好新一届民商委的工作,民商委于2012年2月4日召开了民商委第一次主任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事项:

(一)确立管理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会议确立了主任、副主任领导、秘书处配合,全体委员共同参与研讨、进行专题研究的管理机制,为民商委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研究和部署三年工作目标

会议审慎讨论和研究,根据业内律师的实际需求,确定和部署本届民商委三年的工作目标。

(三)明确2012年工作计划和分工

会议对2012年民商委的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了民商委主任、副主任、助理、秘书长、秘书处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安排。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完成律师继续教育活动,为律师交流提供多种平台。 

2012年,民商委在浙江省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在民商委楼韬主任的带领和几位副主任及秘书处各位秘书的共同配合之下,共举办了以下论坛研讨活动: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务论坛

2012年11月30日下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商委在杭州西溪598宾馆一楼映波厅召开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务论坛。

本次会议由民商委秘书长陆容律师主持,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周晓钦、省律协民商委主任楼韬律师、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李瑾律师、省律协民商委主任助理王全明律师、赵丽华律师等出席。浙江省律协民商委委员及其他报名参会的各地律师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省律协民商委主任楼韬律师在会上针对此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楼主任表示这次的司法解释对我们的律师实务工作是一个机会,律师可以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学习,增强合同成立和效力意识,增强律师研究开发合同的产品意识,增强合同法律业务的风险意识,增强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意识,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柳杨律师、苏小为律师、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麟律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陈芳妍律师、省律协民商委主任助理王全明律师分别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质量条款,违约赔偿,合同的发票,所有权保留以及一物多卖等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并与其他与会律师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本次会议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了买卖合同中的一些实际问题,通过充分的交流和研讨,为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和参考。

2、配合举办民事诉讼法培训班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民诉法大修,对于完善新时期民事诉讼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帮助我省律师进一步掌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及精神实质,正确理解适用民事诉讼法,省律协于12月23日在西溪海外海一楼海政厅举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培训班,民商委为本次培训班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对修改后民诉法的重点、焦点、热点问题进行诠释和解读,为参会律师近距离聆听权威专家的解读创造条件。

民事业务委员会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完成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同时为律师业务交流提供了平台,促进了律师实务水平的提升。

四、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相结合,组织骨干委员撰写《律师提供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在后金融危机的经济环境下,受到银行银根紧缩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比较突出,对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中特别指出,律师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认知和把握,全方位、多层次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指示,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接受了《律师提供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起草任务,民商委非常珍惜并高度重视这个机会,迅速布置了该任务,并起草了指引的提纲。

2012年2月4日,民商委专门召开会议讨论确定了操作指引的提纲、写作要求和分工安排,并决定:由民商委主任楼韬全面负责操作指引的起草工作,并由陆云良律师、魏杰律师、李瑾律师、王全明律师、赵丽华律师、陆容律师等律师分别负责各编的起草,会议同时确定了各章的负责人,其中,第一编第一章总则以及第五编由陆容律师负责,第二编第二章由吕甲木律师负责,第三章、第四章由魏杰律师负责,第五章至第七章由王全明律师、郭筹鸿律师负责,第八章由李清海律师负责,第九章由李瑾律师负责,第十章至第十一章由陈洵熙律师负责,第十二章至第十三章由陆云良律师负责,第十四章由薛云律师负责,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由赵丽华律师负责,参加操作指引起草工作的人员还包括柳杨、李洺胤、何强、李泉良以及民商委秘书处的秘书苏小为、石正平、陈芳妍、龚家勇、郑璇、沈逸、张丽娟等人员,楼韬律师负责统稿工作。

2012年2月17日,民商委秘书处将第一轮各章初稿完成汇总并发送全体起草组成员征求修改意见;

2月28日,民商委召开专题会议,对操作指引汇总稿进行修改讨论;

2月29日楼韬律师根据修改意见对操作指引进行统稿,并于3月1日形成初稿报送省律协;

3月11日,民商委就操作指引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初稿进行修改讨论;

4月上旬形成送审稿,报送全国律协民委会审查。

五、组织论文撰写,参与理论研讨

加强民事业务的理论研究是提升律师民事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由于律师业务繁忙,不少律师更多只注重于办案实践,忽视理论研究。

为改变这一现象,提高委员们的理论水平,民商委倡导委员撰写论文、办案札记,2012年共收集民商委委员的论文十数篇。委员们将自身的办案经验与大家一同分享,促进民商委委员共同进步。

   

六、总结经验、分析不足

(一)总结经验

1、本届民商委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全体民商委委员齐心协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努力完成浙江省律师协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民商委2012年的工作目标。

2、民商委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律师的实际工作与最新的行业动态、社会热点相结合,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民商委活动中来,提升活动效果,得到良好的反馈。

3、民商委在举办活动时策划周详,在为委员律师做好服务的同时,充分考虑经费的问题,尽可能节约经费开支。

(二)总结民商委在2012年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目前活动和交流仅限于本省范围内,未来可以尝试与其他省份的律师、协会多多交流,使各地律师的交流形式更加丰富多彩。

2、从活动影响力上来看,虽然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达到了一定的活动效果,律师之间的相互交流也得到了加强,但是从社会影响力层面来看,宣传力度还是不足,在宣传形式和方法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网站工作有待重新整体考虑规划,安排专人负责建设。

    七、总结2012年,展望2013年

在即将告别2012年,迎来2013年之际,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将继续努力,在原有的基础上积累经验,总结不足,再接再励,并将以更积极的态度,更创新的活动方式,发挥民商委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民事业务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使民商委工作更上一层楼。

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