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
日期: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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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法官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明确纪律约束,规范交往行为,构建健康、和谐的法官与律师交往关系,提高“法律共同体”的公信力。近日,宁波市中院与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进一步明确与规范了会见、回避、公开审判、法定程序、司法礼仪等相关制度。明确法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承办本案的法官。在其他场合中,确需会面、接触或一起活动的,应事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市中院设立专门的场所,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方便。法官与本案律师有亲朋、同学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就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此外,《规定》明确提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生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接受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等“五个不得”。法官与律师间不得以交易、提供干股、合开公司、合作投资理财等形式发生收取、赠送等行为。非承办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向承办法官代邀吃请、代转财物等其他规定。
据悉,《规定》中还提出共建工作交流平台。确立市中院监察室与市司法局律管处为日常工作沟通、交流的具体联系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席会、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此外,《规定》完善了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市中院在受理案件时应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在当事人委托律师及受理案件后,由该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发放。
《规定》进一步明确与规范了会见、回避、公开审判、法定程序、司法礼仪等相关制度。明确法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承办本案的法官。在其他场合中,确需会面、接触或一起活动的,应事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市中院设立专门的场所,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方便。法官与本案律师有亲朋、同学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就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此外,《规定》明确提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生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接受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等“五个不得”。法官与律师间不得以交易、提供干股、合开公司、合作投资理财等形式发生收取、赠送等行为。非承办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向承办法官代邀吃请、代转财物等其他规定。
据悉,《规定》中还提出共建工作交流平台。确立市中院监察室与市司法局律管处为日常工作沟通、交流的具体联系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席会、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此外,《规定》完善了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市中院在受理案件时应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在当事人委托律师及受理案件后,由该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