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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华(公开谴责 衢州)
日期:2025-10-24 阅读:10 次

衢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衢律处决字(2025)第4号

被处分人:胡建华,男,汉族,群众,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0210766092。

2024年10月8日,衢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收到投诉人谢某群对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胡建华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代理不尽职行为等的投诉事项。市律协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查明:

2021年8月5日,投诉人谢某群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指派胡建华律师作为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2021年9月1日,投诉人谢某群通过厦门某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向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2000元律师代理费,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开具了抬头为厦门某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12000元律师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委托后,投诉人谢某群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0月9日、2023年4月3日、2023年7月5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4月18日发微信给胡建华律师询问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办理情况,从现有材料反映胡建华律师并未回复,直至谢某群投诉。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谢某群与胡建华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胡建华律师谈话笔录及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基于以上事实,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胡建华律师在代理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未及时立案且未将案件进展及时告知委托人,构成不尽责代理的违规行为。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胡建华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衢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