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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峰(取消会员资格 省律协)
日期:2025-08-28 阅读:754 次

浙江省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5〕第4号

被处分人:陈庆峰,男,汉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0710890124。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4年12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10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判决陈庆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本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2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现已生效。2025年6月20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陈庆峰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陈庆峰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