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温州律师界聚焦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
日期: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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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郁燕莉 黄娟
3月1日起,《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备受各界关注,尤其是温州本土律师。他们认为,《条例》 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促进温州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化、阳光化。
民间融资有了章法 投资者受保护
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克明,作为法律界参政议政人士,参与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他认为:“条例的实施,最重大的意义就是为庞大的民间资本和民间融资打开了大门。”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主要任务。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金克明说,《条例》的一大突破是,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这将大大缓解温州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打开融资大门的同时,条例加强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都要求强制备案。
通过备案,官方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对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有了了解,从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此外,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判断其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进一步降低借贷风险。
“《条例》很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这很有进步性。”金克明说,条例规定“定向债券发行企业应当与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持有人通过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对投资人来说,通过会议规则,可以知晓资金流向,一旦发现问题,可以提出纠正建议,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细则征询意见 律师积极谏言
2月14日,温州市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并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周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在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民间借贷内涵界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有关民间借贷的内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充实。通过广泛征询意见及修改,最后经温州市政府讨论通过,《实施细则》将与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一并实施。
此间,温州市金融办与温州市律协召开了两次意见讨论会,就条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温州本土律师们纷纷对《实施细则》建言献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备案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法性依据的法理基础,律师们的意见比较集中。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海婴指出,《实施细则》中关于备案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不足。“虽然设立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防范民间融资合同纠纷风险,但我国法律已经对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效力予以确定,且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合同时没有依据认定不经过备案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设立强制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对此,金克明建议,国家机关应当对备案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明确,使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劵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作为判断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经过了备案登记,若无相反证据,相关国家机关应当认可该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定向债券募集资金,金克明也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实施细则应该增加信息披露的条款,具体内容应涉及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期限等,避免投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其次,对定向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作限定,比如募集的资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得投向房地产等国家严控领域等,以引导企业将募集的资金流向实业。
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康乐认为,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是项艰巨庞杂的课题,《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民间融资行为作出解释和规范,难免会存在不完善之处,相关部门不能操之过急,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对于温州本土律师来说,更要把握住条例实施的有力契机,通过创新和提升法律服务,在温州金改大潮中获得新的发展。
3月1日起,《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备受各界关注,尤其是温州本土律师。他们认为,《条例》 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促进温州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化、阳光化。
民间融资有了章法 投资者受保护
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克明,作为法律界参政议政人士,参与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他认为:“条例的实施,最重大的意义就是为庞大的民间资本和民间融资打开了大门。”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主要任务。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金克明说,《条例》的一大突破是,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这将大大缓解温州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打开融资大门的同时,条例加强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都要求强制备案。
通过备案,官方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对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有了了解,从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此外,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判断其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进一步降低借贷风险。
“《条例》很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这很有进步性。”金克明说,条例规定“定向债券发行企业应当与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持有人通过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对投资人来说,通过会议规则,可以知晓资金流向,一旦发现问题,可以提出纠正建议,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细则征询意见 律师积极谏言
2月14日,温州市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并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周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在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民间借贷内涵界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有关民间借贷的内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充实。通过广泛征询意见及修改,最后经温州市政府讨论通过,《实施细则》将与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一并实施。
此间,温州市金融办与温州市律协召开了两次意见讨论会,就条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温州本土律师们纷纷对《实施细则》建言献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备案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法性依据的法理基础,律师们的意见比较集中。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海婴指出,《实施细则》中关于备案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不足。“虽然设立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防范民间融资合同纠纷风险,但我国法律已经对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效力予以确定,且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合同时没有依据认定不经过备案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设立强制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对此,金克明建议,国家机关应当对备案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明确,使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劵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作为判断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经过了备案登记,若无相反证据,相关国家机关应当认可该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定向债券募集资金,金克明也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实施细则应该增加信息披露的条款,具体内容应涉及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期限等,避免投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其次,对定向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作限定,比如募集的资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得投向房地产等国家严控领域等,以引导企业将募集的资金流向实业。
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康乐认为,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是项艰巨庞杂的课题,《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民间融资行为作出解释和规范,难免会存在不完善之处,相关部门不能操之过急,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对于温州本土律师来说,更要把握住条例实施的有力契机,通过创新和提升法律服务,在温州金改大潮中获得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