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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权组织卖淫案
辩护律师:吕思源 吕俊
[案情简介]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君与王喜权、徐青花等人于1997年2月至1999年4月间,采用招募等方式,许诺卖淫所得与卖淫女分成为条件,先后分别组织13名和5名卖淫女,在绍兴县柯桥镇金桥大厦等地组织卖淫数千次,共得赃款数十万元。检察机关据此认定杨国君、王喜权、徐青花之行为已构成组织
卖淫罪。杨国君系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王喜权、徐青花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入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国君、王喜权死刑,判处徐青花无期徒刑。被告人王喜权不服,委托吕思源律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三大错误,王喜权的组织卖淫行为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不能判处死刑。
2000年10月王喜权被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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