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规范
浙司党[20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领导,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 工作者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道德和业务素质为目标,以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重点,推进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管理和发展。
第三条 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必须着眼新形势,创建新机制,坚持一手抓“建”、一手抓“管” 的方针和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执业纪律监督的原则,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去占领思想、政治、道德和文化阵地,保证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党的组织和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条 法律服务行业的党组织是法律服务单位思想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是法律服务队伍的战斗堡垒,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管理和发展具有引导、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 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和监督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办事,诚信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对本单位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内部关系,支持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领导和管理职权: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认真作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按照“三个代表” 的要求,开展“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五)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宣传,着眼教育立足培养,积极引导,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维护法律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
第六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津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应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若干党小组:正式党员人数不到3人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或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将其编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党组织。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党支部,党员人数7人以上的应设支委会,党员人数5——6人的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党员人数3——4人的设书记1名。
第八条 成立党支部、设立支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批准;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 省直和各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可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党支部实施领导。
第十条 党支部应建立健全和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日制度。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半天,根据需要可集中使用,主要用于理论学习、党课教育、党的会议和思想汇报。
(二)党课制度。一般半年安排一课。由党支部组织实施,主要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会议制度。支委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民主生活制度。支委民主生活每年召开一次,未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并进知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评议一次,由党支部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七一” 前后进行。
(六)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半年至少汇报一次,以个别汇报为主,也可结合党的会议进行,重大事项应随时汇报,预备党员应有书面汇报。
对于以上制度,党支部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年应制定党员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计划,主动开展工作,确定培养对象,有重点地进行培养教育,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的方针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单位负责人应热忱支持党支部开展工作,单位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在党支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律服务机构对党支部的活动经费要予以支持。
第三章 党员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作到走前有交待、中间有联系、回来有汇报。
(一)对有固定单位或外出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过临时组织生活:
(二)对已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又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的党员,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应将他们的
(六)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政治协理员因工作需要可列席法律服务单位有关会议,对重要事项可提出建议,但不干涉内部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有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政治协理员应及时向法律服务单位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治协理员不得泄露法律服务工作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治协理员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汇报,因工作需要更换联系单位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治协理员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章 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X 对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有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领导也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业务工作管理与党建工作指导结合起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对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有指导责任,应不断加大调研、督查和指导力度,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努力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和具有行业特色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有相关责任,应从建所(处)和转制抓起,把党建工作作为建所(处)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把握,倚托党的建设推进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管理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或党工委)和例行业协会党组织,对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机关干部联系点制度,重点抓好党建工作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和管理落实。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党组织,应通过举办业余党校等教育基地对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进行党务工作能力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对有关违规违纪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基本素质教育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