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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段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再审案件公开庭审
日期:2019-11-11    阅读:10,635次


  秋高,气爽,近日下午,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主任郑联明、律师邱智赟代理了一起行政再审案件。申请人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申请人是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这是一起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再审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由省高院副院长朱新力担任审判长,与四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等25家省级单位的24位厅领导、46位处级干部,4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及5家省级媒体记者约90人到庭旁听。

  2013年8月,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一工程项目,于2013年9月23日为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2014年4月2日,项目施工人员纪某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项目所在地与住所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2015年4月1日,纪某向衢州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8月26日,衢州柯城法院认定纪某视同工伤,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纪某支付医疗费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93万余元。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7日,双方在衢州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确定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分期向纪某支付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93万余元。

  因项目已办理项目工伤保险,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于2017年11月向衢州社保中心提出支付申请。衢州社保中心收到申请后作出答复,以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155号文件的规定向社保中心递交纪某的参保名单,纪某的工伤保险关系未建立”为由,认为纪某的相关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某建设工程公司遂于2017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两审诉讼,两级法院均驳回了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请。

  2018年11月,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中,九段律师所代理律师围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155号文件的规定,违背项目工伤保险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而将参保范围拓展至整个项目的设立宗旨;二是文件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减损相对人权益。案件顺利被省高院提审。2019年11月6日,在省高院协调化解下,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确定纪某的医疗费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最终由衢州社保中心承担。

  本案庭审结束后,一些参加旁听的厅级行政领导纷纷谈到,本案具有典型性。实践中,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建筑工人及其家属往往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施工企业在赔偿后,也往往不知晓该如何正确行使其“追偿权”。

  所以,本案不仅对今后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时,建筑工人及施工企业应如何维护其权益作出示范,良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对规范行政执法和政府“红头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推进省内统一工伤保险法律适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军委